(四)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特别是妥善处理大城市及特大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问题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根据自愿原则,不设置落户门槛或者设置较低门槛。有序放开中等城市和部分有条件的大城市落户,合理设置门槛,总体把握逐步放开的原则。而对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少数人口压力已经较大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一方面,严格控制人口总体规模:另一方面,加快消化已承载的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存量常住人口,稳步开放单项福利准人,使一部分未达到落户条件的人口在稳定就业和居住一定年限后获得更多的公共服务权益,防止“福利移民”和“城市病”的产生。
(五)合理设计户籍制度改革成本分担机制
加快做好改革成本数据核算和测算,建立由中央、地方、企业和转户个人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从财政的角度讲,改变以户籍人口为依据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构建以城市实际承载人口为主要依据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央政府要对支出压力较大的地区和公租房、义务教育等重要的改革领域进行补助。省级政府重点对省内跨市县迁移的外来人口公共服务投入提供支持。流人地城市政府主要承担农村人口转移过程中城市社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资成本,公共服务支的投入。在保障自身在农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农村资产,参与政府对城市安居成本和社会保障的成本分担。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明确中央和地方在公共服务特别是城镇外来人口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范围,真正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的财政体系。同时,还要建立共同组成的外来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未来一段时期,用3~5年的时间,通过系统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土地等配套改革机制,以城市现有存量常住外来人口为重点,通过并轨的思路,逐步缩小非户籍常住人口和现有户籍人口之间的福利待遇差距。坚持分类改革的原则,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使户籍制度改革与城镇化进程趋于一致,用大致30年的时间最终实现全国范围内人口的自由迁徙和公平待遇,实现人口在城乡之间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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