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立法:落实税收法定新突破口(2)

房产税立法:落实税收法定新突破口(2)

另一方面,立法的位阶越高,其制定程序越正式、规范、透明,法案的科学性水平也越有保障,相应地,耗费的立法成本也更高。划分法律位阶,就是为了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对重要性不同的事项采取不同的立法程序。税收作为调整国家与国民财富分配的关键事项,直接涉及每个公民的财产权保护,地位类似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法律形式规定。

在我国,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意义尤其重大,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必须以法治方式处理好国家与纳税人、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等多维度的复杂关系,税收同时涉及这些方面,需要以高位阶的法律来科学界定各方关系,从而实现纳税人依法纳税、征税机关依法征税、国家依法取得财政收入。

下放了近30年的税收立法权如何收回

记者:许多普通公众是在今年全国人大会上赵东苓提出那个议案以后,才了解到我国目前只有3个税种是由法律来规定的。

刘剑文:确实是这样,税收法定原则决定了“一税一法”,但是目前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车船税法》,除了这3部法律,还有一部规定征税程序等一般性事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其他领域的税收实体或程序性事项均由国务院及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学界曾经做过统计,大约有30部行政法规、50部行政规章和5500部规范性文件,实际经济生活中真正在发挥作用的就是这些规范性文件。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6月废止了1984年的税收立法授权,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可以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目前依然有效。

回顾全国人大在1984年、1985年所作的两次授权,在当时税种分散、税制建设需求急切的历史情境下,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对我国特定时期的税法体系完善和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具有一定合理性。

记者:《决定》里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怎样理解落实?应该如何落实?

刘剑文:要分步骤推进,不可能一下子实现,有两种途径可以选择,一是仿照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部分法律的形式,选择恰当时机,废止1985年的税收立法授权,这种路径比较直接,但可能会在不同部门之间产生冲突。

二是不明确废止1985年的税收立法授权,通过将现行涉及税收的行政法规逐步上升为法律的方式,间接收回过去的授权,这样最终实现了淡化税收立法授权的效果,不过需要耗费更多时间。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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