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会后亟待立法改革(4)

三中全会后亟待立法改革(4)

核心提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要求,这些改革举措能否真正落实,能否演化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对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课题。

2013年11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新闻发布会上称,“这次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这项改革,就面临着法律修改的问题。”他在会上提到了《公司法》、《中外企业合作法》和《外资企业法》三部法律,其实可能涉及《刑法》的修改,因为后者中有一条“虚报注册资本罪”——如果注册资本可以认缴,这个罪名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同样的情形还出现在其他领域,如计生改革。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外称,“单独两孩”只有写入修订后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发布实施后,“单独”夫妻生出的第二个孩子才算合法生育。此前,该委提醒民众,不要抢着怀孕。

12月23日到28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公司法》等七部法律的局部修改被列入讨论议程。同时,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也进行了审议。

相比于违法的改革,遵循法律程序的改革显然比过去的改革进展更缓慢。因为如果改革涉及到基本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是最后把关人。在《财经》杂志2013年年会上,财政部原部长项怀诚也感叹,“目前改革难在法律太多,以前是怎么改怎么对。”

不过,依法改革在领导高层中已成共识。三中全会后,习近平赴山东考察时强调“该得到法律授权的(改革)不要超前推进”。12月4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要求,改革和发展都要更多依靠法治推动,法治也要根据改革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

科学立法难题

对于急速发展的中国,改革与立法几乎是同步进行的。

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面改革由此开始。次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兰夫向会议作了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说明,提议随后得到通过,80人的法制委员会名单得到确定,委员会主任由彭真担任。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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