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为迈向经济强国奠基(2)

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为迈向经济强国奠基(2)

——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全面深化改革之路

兼顾富民与强国。强国与富民内在统一的,不可偏废,迈向经济强国必须兼顾两者。如果国家经济实力强大了,但居民并不富裕,那么强国所带来的辉煌很难持久;反之,如果居民很富裕,但政府财力羸弱,则该国在国际舞台上也难以有所作为。因此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迈向经济强国必须平衡好富民与强国的关系。在认识到“大河有水小河满”的同时,更要看到“小河有水大河才不会干”。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居民与政府是一种契约关系。居民通过向政府交税换取自己单独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服务。更进一步,居民与政府的重要关联是财政,换言之,财政体制改革对于居民与政府至关重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通过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迈向经济强国奠定基础。在财政改革方面应尽快建立完整、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让居民可以有效监督政府、约束政府。建设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在保障国家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让居民在财富的蛋糕中能够分享更大的比例。同时倒逼政府职能从经济建设型、公司化政府转向服务型、法治政府。

创新社会治理。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必须充分发挥多元主体交互治理的作用,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这也反映了国家、社会和居民从对立对抗到合作共赢的进步。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并不需要全部由政府来承担,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放权,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达到同样的效果。在一般公共服务领域,凡是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通过竞争性选择的方式让社会组织承担;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如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等,也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购买公共服务的标准,及时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创新社会治理还应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最大程度调动各类组织的积极性,激发社会活力。通过创新社会治理,将部分政府职能有序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同时也将社会组织承担的、本属于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交还给政府,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共荣共生,形成“强政府、强社会”的良性发展格局。

有效激励各级政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政府治理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意识到处理好政府之间关系的重要性,继续强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当前影响地方政府“积极性”的重要诱因之一是财力和支出责任的非匹配。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近年来不断攀升,但其可直接支配的财力却变化甚微,日趋拉大的财力鸿沟需要借助转移支付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因而,在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保持大体稳定的情况下,进一步调整优化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界定支出责任的基本原则是公共产品的外部性、信息复杂程度和激励相容,除明显属于地方或中央的支出责任容易划分外,更多是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这些事权包括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如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在事权明晰的基础上,由中央承担中央事权的支出责任,地方承担地方事权的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按规定分担共同事权的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通过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合理分配,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进而促进中国实现从经济大国迈向经济强国的战略转型。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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