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驾驶车辆夺取财物的定性问题
对驾驶车辆抢夺行为如何定性一直是实践中存在的难题。有意见认为,行为人利用快速行驶的车辆实施抢夺,除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外,还必然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驾驶车辆抢夺的对象是财物而不是被害人的人身,行为人不是故意对被害人人身使用暴力,应以抢夺罪从重处罚。经研究认为,一般情况下,驾驶车辆抢夺的,使用暴力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的故意,对于实践中驾驶车辆抢夺过失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后果的,应该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对于驾驶车辆抢夺,因被害人保护财物而强行拖拽、威胁被害人的,此时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发生了转化,暴力不仅针对财物而且作用于被害人人身,行为性质也发生了转化,由抢夺转化为抢劫,应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针对实践中的具体情况,2005年《抢劫、抢夺意见》第11条明确了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三种情形。《解释》第6条吸收了该意见规定的应以抢劫罪论处的三种情形,并对相关文字表述作出修改,明确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或者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驾驶机动车夺取财物案件的定性,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适用《解释》第2条第4项和第6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案件,驾驶车辆抢夺应该作为抢夺罪从严惩处的情形,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只要达到《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即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具有《解释》第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第7条规定了解释的效力,明确废止了2002年《抢夺解释》。解释发布施行后,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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