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纠纷有了新裁判依据

食品药品纠纷有了新裁判依据

核心提示:《规定》第16条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是否可以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何种责任?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通报了5起典型案例。

“由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一些案件的处理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最高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规定》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介绍说。

“知假买假”者可主张10倍赔偿

明知商家卖的东西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买的,能否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对于这个消费领域经常出现的问题,《规定》给出了明确答案。

《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孙军工表示。

商家应保证赠品质量安全

买两盒牛奶送一盒酸奶,消费者买完回家喝了酸奶后出现腹泻,要求卖家赔偿。但卖家以赠品没收钱为由拒绝赔偿。遇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能告卖家吗?能要求赔偿吗?

针对此类情况,《规定》第4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孙军工指出,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孙军工说。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