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五四宪法”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较为突出的是政治宣言式的描述性话语大大冲淡了其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的法律性色彩。“当时就全党来说,总的是把宪法作为奋斗目标,认识到了法律是有用的,是为当时的路线和经济建设服务的。这些都说明了对法制的重要性有了认识。但那时并没有认识到历史和社会的发展要求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也必须依法治国,领导人也要依法办事。更没有在党和国家的路线和制度中采取措施,把民主和法制制度化,把已有成就巩固下来。”[19]
尽管如此,“五四宪法”无论在当时还是在当下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五四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要形式的基本经济制度,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注重从本国实际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政党关系学说和民族关系理论,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点的,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基本要求,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利益和愿望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精神,成为后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宪法根据。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发展的曲折
——对“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地位作用的剖析
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要形式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得以建立。1956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明确指出:“我国的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几千年来的阶级剥削制度的历史已经基本上结束,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20]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党和国家进一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基本前提。
然而,1957年下半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后,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开始发生“左”的错误,特别是党的主要领导人在对法律的认识上出现了严重偏差,致使宪法的最高权威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对法制显而易见的轻视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的肆意泛滥,中国的宪法建设由此发生了严重的波折。1959年和1964年召开的第三届和第四届全国人大都没有对宪法进行修改。
作为“文化大革命”的产物,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以下简称“七五宪法”),是距“五四宪法”21年后才制定的一部宪法。“七五宪法”是国家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家法治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国家立法工作处于停滞的状态下制定的宪法。它抛弃了“五四宪法”的基本结构和规范,将原来宪法的106条减到30条。“七五宪法”以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为指导,对国家的政权建设和社会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产生任何进步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七五宪法”把毛泽东关于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主要观点写进序言,强调提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21]这就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错误实践在宪法中明确肯定下来,从指导思想上把宪法纳入“左”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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