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确立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法律地位。“五四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14]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并在实际上确立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
三是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地位。“五四宪法”确认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与此同时,“五四宪法”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以依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这就把我国在民族问题上所遵循的人民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原则用宪法的形式肯定了下来。
四是确认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经济政策。根据过渡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客观现实,“五四宪法”确认并规定了包括国家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四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及其发展的政策,强调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同时,还规定“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15]。这就为日后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提供了法律基础。
五是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五四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享有劳动、休息、社会保险、接受教育等各方面的权利,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及其保障性条款。这些权利和自由在中国近代制宪史上是空前的。
此外,“五四宪法”还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制度、审判公开制度、审判监督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及辩护制度等司法制度,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能。
“五四宪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坚持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体现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毛泽东明确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16]二是结合了本国的经验和国际的经验。“五四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1918年苏俄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罗马尼亚、波兰、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宪法,参考了旧中国制定的几部宪法,如1913年的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的曹锟宪法、1946年的蒋介石宪法,还参考了1946年的法国宪法。刘少奇曾明确地说:“宪法起草委员会在从事起草工作的时候,参考了苏联的先后几个宪法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中国的经验和国际的经验。”[17]三是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的统一。毛泽东在总结宪法起草工作时指出,“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这次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就得到了比较好的、比较完全的宪法草案”[18]。“五四宪法”较之于《共同纲领》更完整、更系统、更全面地规定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内容,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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