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重新确认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七八宪法”把“七五宪法”中关于“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修改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3]。将“七五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消除“文化大革命”严重“左”倾错误对宪法的不良影响。
二是恢复了行政机关的地位和有关职权。“七八宪法”把“七五宪法”中“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的规定,修改为“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就使国务院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的关系得以明确,对行政体制的正常运作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恢复了正常的司法体制。“七八宪法”修改了“七五宪法”中“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的规定,重新恢复人民检察院的设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
四是恢复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若干规定。“七八宪法”恢复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规定:“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五是把民主法制建设摆到重要位置。“七八宪法”规定:“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又规定,全国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也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
但是,“七八宪法”是在粉碎“四人帮”后仅仅一年多的时间颁布的,当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还没有得到重新确立,“两个凡是”的思想继续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因此,“七八宪法”还存在着不少明显的错误,如在其序言中继续肯定“文化大革命”,继续确认在新时期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依旧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为“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仍然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等。这些规定显然违背了宪法精神,没有走出“文化大革命”的阴影。“七八宪法”颁行后不久就不得不修改。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修宪决议,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由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根据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精神,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取消了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宪法的正当性危机,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宪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脱节问题,所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新制定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宪法已经迫在眉睫。
当然,无论是“七五宪法”还是“七八宪法”,都仍然继承了“五四宪法”关于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和基本原则,这表明尽管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遭到了严重的损失,但党和国家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上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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