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由来和创新发展(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由来和创新发展(5)

——以宪法及其修正案为分析视角的思考

在政治制度上,“七五宪法”把“五四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的规定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权力机关”,又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并取消了原来设立国家主席的规定。同时,“七五宪法”又将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改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就对“五四宪法”中规定的地方政权体制(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做了重大修改,将“革命委员会”用宪法的形式肯定下来。由此确认了这种党政不分、政经不分的畸形体制的宪法地位。

在经济制度上,“七五宪法”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国家严格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这种“纯粹”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和“纯粹”的按劳分配制度是不符合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而对于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虽然规定其可以“从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剥削他人的劳动”,但同时又规定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实际上又近乎否认了个体经济的存在。

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七五宪法”由“五四宪法”的13条缩减为2条,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宪法性原则以及国家对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性规定。相反,却规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这就破坏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歪曲了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为“四人帮”实行法西斯专政,任意践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提供了宪法依据。

在司法检察制度上,“七五宪法”取消了“五四宪法”确立的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制度、审判监督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辩护制度,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这实际上是取消了检察机关,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发动后检察机关被砸烂的事实。”[22]

“七五宪法”从指导思想到具体内容都存在着诸多缺陷。作为“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畸形发展的产物,它反过来又以根本法的形式助长了“左”的错误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恶果。

1977年召开的党的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结束。会议要求动员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在20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为了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在指导思想及各个方面进行拨乱反正,恢复被破坏的民主与法制原则,以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以下简称“七八宪法”),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较之“七五宪法”作了较大修改,恢复了“五四宪法”的大部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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