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纲领》对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及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关于新中国的国体,《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5]这就清楚地表明了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各民主阶级的联合专政,而不是无产阶级专政。关于新中国的政体,《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6]关于新中国的经济政策,《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7]“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8]。这就为后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初步奠定了基础。关于新中国的民族政策,《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9]并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就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明确载入宪法,使之成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新中国的一项制度安排。关于新中国的政党制度,《共同纲领》规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⑩这一规定在实际上表明,新中国在政党制度上没有选择一党制或多党制,而是选择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共同纲领》这一总章程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经过数年时间的奋斗,把《共同纲领》中初步确认的新中国的制度结构框架逐步落实到了实践层面。然而,由于《共同纲领》制定颁行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任务尚未完成,还不具备提出并确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因而就其内容而言,必然带有一定局限性,只能是一部具有过渡性质的建设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纲领性法律文献。正如周恩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的起草经过和特点的报告》中所说明的,之所以没有把社会主义的前途写入《共同纲领》是因为当时的条件还不成熟,“所以现在暂时不写出来,不是否定它,而是更加郑重地看待它”[11]。
随着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国共产党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全国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的变化,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应运而生。“五四宪法”坚持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在总结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各方面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家制度作了以下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定。
一是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地位。“五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12]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人民民主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类国家。同时,“五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13]这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地位,表明中国人民就是要用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阔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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