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领导是反腐“第一责任人”

党委领导是反腐“第一责任人”

核心提示:党委主要领导是反腐“第一责任人”,不啻一张张落实到各级一把手头上的“责任状”,“让反腐败斗争,真正成为全党整体承担、责任明晰、常抓不懈的事业。”如果说2013年是反腐“启动年”,那么,2014年和2015年就是反腐“关键年”。

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点名道姓曝光违纪违规行为……日前,“新鲜出炉”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公报,再次聚拢舆论目光。

继2013年中央重拳反腐、成效初显之后,2014年的反腐之路走向何处?在全会公报揭示的答案中,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被浓墨重彩地提了出来。

而记者在会议现场了解到,其中,“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又普遍被纪检内部人士视作最大“亮点”。

此提法为何意义重大?诸多反腐败专家告诉记者,强调党委主要领导是反腐“第一责任人”,不啻一张张落实到各级一把手头上的“责任状”,“让反腐败斗争,真正成为全党整体承担、责任明晰、常抓不懈的事业。”

反腐启动“全党合力”模式

在公众的日常印象里,抓党风廉政建设、打击腐败往往是纪委一家“唱主角”的事,但全会公报似乎宣示——“旧印象”该打破了。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公报对纪委和党委的反腐“责任田”,作了这样的表述。

此提法并非首次出现。去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

其中,“协助”和“组织协调”两个词,把纪委的职责作了明确框定。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看来,“今后,一些党委对反腐工作‘站在一边看’的时代,要真正结束了。”

何谓主体责任,何谓监督责任?

“通俗地讲,就是党委要对制定、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负主责’,纪委则是协助党委来监督‘是不是落实了’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的状况如何。”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向中国青年报分析,“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公报按照《决定》的精神厘清了二者,是对党委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的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

在本次中央纪委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这也提示,反腐败斗争不应是纪委一家‘单打独斗’,而应是一种全党合力。”马怀德解析。

公报提到,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工作,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都要按照中央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落实“一案双查”或可终结用人腐败

“有权必有责”。党委如果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怎么办?公报同样给出了“杀手锏”。

公报称:“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记者了解到,此“严格的责任追究”,在山东、广东、福建等省份已表现为“一案双查”制度。即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全会上,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部署2014年工作时,再次重申“一案双查”制。

“下属严重违纪领导一并追责,让各级党委在反腐败斗争中,真正戴上了金箍。”马怀德告诉记者,“长期以来,各级党委的工作重心是抓发展、管人事,今后,这种责任制会让党风廉政建设受到更多重视。”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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