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在家庭伦理上倡导以亲情为本的内在关系说,但家人之间的情感为什么一定会导致良好的伦理秩序,而不是像荀子、韩非子那样理解为亲人之间的互相争斗,这就不能不最终归结到在儒家学说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性善论。孔子讲仁,本就有为人的情感合理性奠基的意义,不过他更多地是从人的德行修养上讲仁,仁是有待完成的本源之德。而孟子提出性善论,则为包括家庭伦理在内的儒家伦理奠定了源自人的天然性情的合理性,至于情感的不善则归因于外在的物欲与内在的私心,而去除私心、物欲既有待于内在的道德修养工夫,又有待于外在的礼乐教化,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道德哲学的体系。
儒家以性善论为依据,以礼乐教化为助缘,保持人的天然情感的合理、有序,推导出以差异性为本的内在关系,它以差异为本,但目的在秩序、和谐,即追求“不同而和”。其中以性善论为基础的亲情本位和人格地位差异是儒家家庭伦理的最根本的支撑,而这两点在近现代受到了激烈冲击。
首先受到激烈冲击的是儒家家庭伦理的差异原则,其所依据的是西方近现代以来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基础的伦理文化。近代中国介绍西学极有成就的严复就认为,西方的人际关系以个人自由、平等为基础,“自由既异,于是群异丛然而生。粗举一二言之:则如中国最重三纲,而西人首明平等。”五四运动的领袖陈独秀也认为:“盖共和立宪制,以独立、平等、自由为原则,与纲常阶级制为绝对不可相容之物,存其一必废其一。倘于政治否认专制,于家族社会仍保守旧有之特权,则法律上权利平等,经济上独立生产之原则,破坏无余,焉有并行之余地?”而毛泽东提出君权、族权、夫权、神权为压迫中国人民的四大绳索,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以三纲、五伦为代表的包括家庭伦理在内的传统儒家伦理。
在对儒家家庭伦理的批评中,很多学者也逐渐从对外在的伦理关系的批评,过渡到对其中内在的亲情依据的批评。在对儒家亲情伦理的批评中,有些学者认为儒家伦理局限于家庭成员、血缘亲属之间,但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儒家伦理始于亲情但却由此推扩至“仁者浑然与物同体”,由此展开了多次学术争论。其实对儒家家伦理的批评还可以再进一步,这就是对家庭内部亲情的天然合理性、秩序性的怀疑,进而对儒家所秉持的性善论提出怀疑。在西方传统文化的“原罪”论视阈中,人是有限的存在,人的天然情感是靠不住的,道德是他律的,必须要有现实的法律和上帝的最后审判,才能保证包括家庭伦理道德等的存在。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家等学派也主张人性自私,韩非就把家庭中人伦关系的阴暗面揭露出来,《韩非子·六反》中说:“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在当代社会,儒家家庭伦理的人性论基础面临着中、西两方面学说的冲击,而中国社会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以工业文明、信息文明为主导的现代生活方式,更为这种冲击提供了客观环境的支持。
应结合现代平等理念,在独立、自由人格的基础上,重构儒家家庭伦理
我们分析了儒家家庭伦理的思想内涵与受到的现代冲击,知道在现代社会生活方式剧烈变化、中西伦理文化冲突的大背景下,完全复兴传统儒家的家庭伦理是不行的,那么能否走到另一方面,即完全去除儒家家庭伦理,而代之以西方伦理文化或重新构成一套新家庭伦理呢?这也是不行的,原因有两条:一个原因是理上的,儒家家庭伦理中的差异性原则、亲情本位等有其永恒性的价值,不能抛弃;另一个原因是事上的,儒家家庭伦理主导中国传统社会家庭生活两千余年,它已经成为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底色,根本无法去除。况且,西方伦理文化本身的局限性与民族性,也使得它难以成为当代中国家庭伦理的根本指导原则。如此说来,合理的而且也是可行的方案就是重构儒家的家庭伦理。
儒家的家庭伦理肯定家人之间的人格地位的差异性,而人格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因此有必要在传统儒家的差异原则与现代社会的平等诉求之间进行理论沟通。传统儒学肯定人与人之间在先天、后天上的差异,肯定人与人之间在感情、才智、能力、德行上的差异,它来自于对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实际的概括,是一个现实性原则。而西方近代以来的平等观念则是一个理想性原则,它奠基于自然人性论之上,把个体的人假设为抽象的平等、独立的原子,通过订立契约组成社会。从理论上讲,差异性与平等性都是人伦规范的永恒原则,都是建立包括家庭伦理在内的人伦秩序的基本支撑点。社会公正不应当是简单的平等,而应当是包容差异的平等,这种包容差异的平等是一种复杂的平等,也是更高层次的平等和社会公正。
儒家家庭伦理的差异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但在今天的社会转型中,其差异原则本身也需要调整。首先,从理论形态上讲,传统儒学往往将差异原则本体化上升为永恒的天理,没有意识到差异性本身的复杂性、变动性,我们则主张所谓的天理不过是对千差万别的现实差异关系的概括,它来自于人类社会生活实际,也要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中不断更新其理论形态。其次,从概念内涵上讲,传统儒学以差异性为根本原则,差异性的特异发展应该是导向对等、等级两端,但在传统社会中,大多是向等级性一端靠拢,而远离平等性一端,这种偏颇理应得到纠正,今天应当以平等观念补充、修正儒家伦理,抛弃等级性,改差异、等级互动为差异、平等互动。再次,从差异性自身的依据上讲,传统儒学主要依据亲亲、尊尊、年龄、性别等因素,而我们应该根据今天的社会现实,对其进行扬弃,补充知识、能力等因素,提倡一种多元互动的差异性。第四,从应用范围上讲,传统儒学的差异原则往往是“天人合一”式的,而我们今天则应该实行领域分离原则,把它还原到以亲情为本的家庭伦理之中,而在公共生活、基本人权方面追求普遍平等。
在肯定儒家家庭伦理差异原则与现代平等理念之间互动的同时,更应当使儒学的差异原则奠基于人的独立、自由人格之上。以独立、自由的个人为基础,在肯定传统儒家家庭伦理的内在关系说基础上,进一步凸显其同时作为外在关系的一面。传统儒家的家庭伦理把家庭看作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个体的人是家庭关系以及整个社会关系网络上的结,这是一种关系本位论,它把个人牢牢地吸附在家庭的母体中,这一点与现代社会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冲突的。我们认为,应该在独立、自由的个人的基础上,来建构一个家庭集合体而非有机整体,家庭成员既可以享受家庭生活的温暖,同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也有维护个人自由、独立脱离家庭的权力,从而使家庭成为马克思所说的那种“自由人的联合体”。
重构儒家家庭伦理,应对转型社会的冲击,为当代中国人提供幸福的家园,这是一件影响巨大而又迫切需要的工作。不仅有学者呼吁这个工作,一些社会热心人士以及政府部门已经在这方面作出了努力,只是尚不能令人满意,比如前一阵子网上热议的“常回家看看”要立法,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不孝不可以为官”等。这些做法往往出于良好愿望,也有传统儒家家庭伦理的影响,但考虑不周全,也有与自由、平等、领域分离等现代社会基本理念相违背之处。如何在传统儒家家庭伦理的基础上有所损益,制订出一套新的家庭伦理,这是一件非常艰巨的工作。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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