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让“裸官”正本清源

《条例》让“裸官”正本清源

核心提示: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裸官”)等6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这是中央首次对“裸官”管理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扎紧了管住“裸官”的口袋、封住了“裸官”选任领导的漏洞,彻底将“裸官”紧紧束缚在法规制度的笼子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裸官”)等6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这是中央首次对“裸官”管理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扎紧了管住“裸官”的口袋、封住了“裸官”选任领导的漏洞,彻底将“裸官”紧紧束缚在法规制度的笼子里。

目前,腐败现象已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直接造成巨大国家的经济损失,不断拉低综合国力、严重削弱了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这些腐败官员群体的存在,大大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而为数众多的“裸官”,则是这个腐败群体中的高危人群。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十年来,约有4000名“裸官”外逃,流往海外的资金约五百亿美元,人均卷款1亿元人民币。这些“裸官”为一己私利做出的疯狂敛财举动,不禁让人瞠目结舌。

其实,“裸官”一词本为清官之意。在古代,官员上任时,不带亲属随行,裸身而来,清白而去,为民谋福,泽披百姓,离任后被称颂为“裸官”。现在来看,“裸官”一词已被现实彻底异化,转而成为贪污腐败的代名词,甚至让人闻而生怒。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政治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认为,“裸官”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一方面,官员的家属、子女出国,在国外消费的现实需求迫使他腐败;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后顾之忧,腐败起来更加肆无忌惮。

对于“裸官”外逃事件频发的现象,中央确也早有防范。从2003年中央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司法公安部门人员出境、出国通行证、护照管理措施》到2006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从2007年中央首次大规模对副处级以上官员进行婚姻及家庭涉外情况普查到2009年中纪委要求“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境)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等措施看,彰显了中央对“裸官”的高度重视,也显示了中央在治理“裸官”腐败的道路上,不断在奋力前行。

但是,尽管制约“裸官”的现行规定数量不在少数,这些规定还都缺乏法律的权威性。这些避重就轻“掸灰尘”式且华而不实的处罚措施,不足以遏制“裸官”现象的蔓延。而颁布的规章越多,规章的权威和效力越趋于递减。譬如对于申报官员个人财产的制度颁布之后,尽管对官员财产进行了登记,但对个人财产的审查却戛然而止,既没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也没有对“裸官”进行全方位的监控,更没有对贪污“裸官”及时公示,才导致“边腐变升”的现象即便在反腐的高压态势下,依旧频频发生。因此,消除“裸官”,要以“裸”治“裸”。

公职人员作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代表,公权力的行使者,将配偶子女和存款转移至境外,孤身在国内任职就表现出对国家前途的不信任,其对国家和人民的忠诚度就非常值得怀疑,也就很难指望其能恪尽职守。反观近期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仅是对“裸官”任职权利的限制,也是对潜在腐败的有效控制。《条例》指出的,要坚持财产公开,确保申报属实;严格执行监控,强化联动机制;及时有效公示,迅速严惩腐败等腐败治理的精神,也向全社会开诚布公,不仅要全面掌握“裸官”情况,严密监控“裸官”的财产来源以及资金流向,同时要运用网络的便捷性,对裸官的信息进行联网监控,密切联合公安、海关、法院等随时掌握裸官的发展动向,形成联动机制,让那些心存侥幸的官员,看到中央反腐的坚定决心。这既是对企图走过场的官员的威慑,同时也是对民众关于中央反腐倡廉执行力度的一个交代。

此次干部选拔任用透露的“反腐新规”,无疑将进一步给“裸官”设置了制度上的“障碍”,也显示了中央坚定的反腐决心。防治“裸官”腐败,不但要让官员财产“裸”起来、行迹“裸”起来,官员的权力也要“裸”起来,要让监管“裸官”有法可依,防止“带病提拔”,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从而力求正本清源,还“裸官”一个清爽的记忆。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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