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法,出台时机已经成熟?(3)

社会救助法,出台时机已经成熟?(3)

立法将强化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

记者:既然条件已经成熟,那么您认为,制定社会救助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阚珂:主要可以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厘清社会救助的性质。这项工作虽然名为“社会救助”,但性质上是国家对社会生活困难群体的救助。社会救助法主要规范政府的社会救助行为,同时也可以通过一些原则性的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详尽制度,宜由慈善事业法予以规范。

第二,保障社会救助经费落实到位。所谓社会救助经费,就是直接用于社会救助对象的经费。这里,法律所要解决的是社会救助经费各级政府如何承担的问题。目前,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等经费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的,但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具体如何分担,还缺乏明确规定,一些救助项目的资金缺乏稳定性。例如,在临时救助方面,目前主要靠地方政府筹集,由于缺乏具体标准,资金安排的随意性很大。

第三,强化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即社会救助工作机构用于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开支。社会救助工作涉及对社会救助对象入户调查、建设信息平台、五保供养机构的运行等,目前许多地方反映工作经费不足,社会救助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二是基层工作人员。各地反映基层人员少、压力大、任务重,人员待遇低,存在留不住人的问题。我们在地方调研时发现,民政部门是代表政府帮助弱势群体的,但基层的救助工作机构本身却是弱势机构。加强基层救助力量,有的涉及调整工作人员岗位,有的需要政府购买相关的社会服务,以确保基层工作有人干、干得好。这都需要在社会救助立法中统筹考虑。

第四,推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平台建设。核查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的关键。目前,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等主要由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家庭财产、收入信息涉及人社、公安、住建、金融、保险、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实践中难以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全面核查,影响救助对象资格的认定,也难以有效避免骗取社会救助情况的发生。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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