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垄断到社会参与: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图景(8)

从国家垄断到社会参与: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图景(8)

第一,进一步加强立法的公开性。公开足够充分的立法信息,是公众有效参与民主立法的前提条件与基础。公众只有在获取了足够的信息之后,才能做出是否参与以及如何参与立法的选择,才能使得这种参与更有实效而不至于流于形式。因此,未来的立法工作应当坚持面向社会充分公开的基本导向。可以考虑让社会公众更早地了解立法过程以便让其能够尽早知悉、理解国家的立法规划以及具体的立法主旨。未来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

首先,公开的对象仍需进一步扩大。从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情况来看,参与修改讨论的人士大多是能掌握并利用信息来源、社会资源的社会精英和专业人士。但是,立法乃是影响全民长远利益与福利分配的重要工作,每一个利益攸关者都应该有权参与,这是现代民主立法的应有之义。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列宁指出,立法意味着使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都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52]因此,在未来的立法讨论中,不应当仅仅是官方人士、知识精英和法律专业人士之间的讨论、争论,而应当尽可能实现全民参与,让沉默无语、似乎置身事外的大众有一席之地,尤其是那些直接受刑事诉讼法影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

其次,公开的时段应提前。未来应该在立法草案形成之前,即应向社会公开立法规划、目标,面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据此形成初步的立法草案,再向社会公开,反复讨论,最终形成立法草案。为此,未来应该支持、鼓励各种主体提出立法规划、意见甚至立法方案,然后在各种方案之间进行比较,取长补短,形成一个综合性强、意见代表广泛的立法方案。

再次,公开的内容要更充分。当下立法公开更多表现为立法草案的公开,而关于法律修改的理由、说明以及具体条文设计的论证理由均未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中。这种公开内容的不充分性不仅直接影响了立法公开的意义,还限制了社会各界进行深入、理性化讨论的展开。因此,笔者认为,未来应该将立法的理由、说明以及具体条文设计的论证理由,甚至立法机关内部辩论与争议的问题等均纳入公开的范围,真正实现“开门立法”。

最后,开拓更好、更便捷的信息表达、传递途径。传统媒体如平面报刊、电视、网站、电子邮件等手段已日趋成熟,一些新媒体也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成了重要的信息交流与传播途径。但是,限于诸多因素,社会公众利用这些媒体来表达意见的能力仍有欠缺。笔者认为,在重视媒体包括新媒体优势的同时,也应当更加注重进一步挖掘传统媒体与传统意见表达方式的潜力,让国家立法信息更及时、有效地公开。

第二,进一步倡导良好的理性交流。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征集意见过程中,除了理性、专业的声音以外,笔者也发现,社会公众对法律也有误读、误解,甚至还有基于不同立场考虑而扭曲立法原意的情况出现;一些社会精英在参与讨论和表达意见时,固执于浓厚的意识形态之争;立法机关在与社会大众的交流之中,有时仍然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基于专业自信的倾向。笔者认为,未来我国立法要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更好的交流理性是必须具备的。具体来说,就是要让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切实倾听来自公众的不同的声音,充分考虑并阐述立法的发展变迁、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而在讨论乃至争议之中,各方都应当实事求是地研究、解决具体的问题,不应只是提出一些看似正确,却可能缺乏操作性的方案。总之,各方“要在意志主张的多样性中努力达成共识,在利益相左的复杂性中竭力找到平衡,在理性指引下进行沟通、协商、博弈和妥协。”[53]因此,各种形式的立法讨论、立法听证应更多、更普遍与更公开地进行。

第三,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的实效性。“法律不是由某个实体(如立法者)所创制的,而是由那些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运用法律的各种社会力量或行动者交互作用的结果”。[54]因此,让更多的主体参与立法的过程、充分表达意见,是非常必要的。公众参与立法“通常意味着促进法规实施,加强对法律的遵守、认同和政治支持”。[55]应当说,包括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内的多部法律的修改、制定已经显示了我国立法已取得长远的进步。但是,国家的立法规划和具体的立法、修法工作都更应当吸收社会公众参与。首先,在前期的立法工作中,除了权威部门的决定以外,要更多吸收社会公众的参与。尤其要注意的是,国家权力部门对立法的影响应该淡化,受到制约:一是要充分考虑民间的立法方案与意见;二是立法要避免向权力行使方面过渡倾斜。其次,这种参与不能仅仅停留在倾听和诉说的层次,而应当切实将这些意见吸收进立法工作之中。比如,在立法征求意见后,立法机关可以公布意见中突出的问题,以及向公众公布立法机关采纳相关建议的情况。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社会的立法参与;而立法参与的核心则是立法意见的公开与采纳。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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