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垄断到社会参与: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图景(7)

从国家垄断到社会参与: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图景(7)

与此紧密相关的还有,各阶层对立法的影响有限且不均衡。虽然在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在内的各阶层主体积极参与,发表意见,以期影响立法。但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这些主体对立法所能产生的影响是有限且不均衡的,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性。第一,公权机关主导着整体的立法工作,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主要表现为,立法草案更多是在权力机关内部讨论、内部博弈的基础上形成的,前期草案主要体现他们的意志与利益。因此,社会力量参与及其意见表达的实质影响力极为有限或者不确定。第二,学者往往占据了专业知识上的优势,而且他们与国家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沟通、协作的渠道较为畅通。因此,他们在立法工作中拥有一定的话语权,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立法。不过,学者参与的作用也不宜过分夸大,因为能够参与立法的学者较为有限,而且往往带来个体性与差异性;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参与立法的学者对我国问题的把握、社会公众的需求以及域外制度的了解并不一定准确。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参与立法的学者所提出的意见是否科学、合理,值得反思。第三,律师群体对立法有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夸大。因为实际参与立法的律师仅限于极少数,而具体能够发挥何种影响,也有待观察。至于通过网络途径表达意见的律师群体所能产生的影响更是处于一种朦胧而非清晰的状态。第四,虽然部分普通公众积极参与,但影响其实非常有限。

其次,缺乏理性化的沟通和表达。如前所述,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社会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讨论,利用各种渠道与途径发表意见,甚至展开辩论;而国家也向社会公开了具体的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对公众反响强烈的问题予以回应。但这种看似积极参与、热烈讨论的背后却明显存在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即理性化的沟通并未真正形成。一方面,从国家立法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来看,沟通的主要渠道较为单一,即公众单方面地向立法机关提建议,而所提的大多数建议并未得到立法机关正面或直接的回应,立法机关也很少针对公众表达的意见进行相应地解释,以充分回应公众的关切。[47]另一方面,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来看,沟通主要通过网络或在新媒体上发表意见等途径来完成,并未形成建制化的沟通、讨论渠道。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看到公众之间的意见表达呈现了“多表达,少沟通”、“多情绪,少建议”、“有诉求,少回应”的局面。这直接导致社会公众之间沟通的专业化、理性化程度不高,也难以真正集中表达公众关切与争论的重点问题,反而还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公众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包括其草案)的不满和质疑。

再次,欠缺专业理'性。这首先表现在公众方面。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公共讨论中,社会公众发表了诸多批判性意见,再加上媒体对于若干具体问题的分析和讨论,使得社会公众和舆论观点受到了影响,部分社会公众产生了此次修改是刑事法治建设倒退的忧虑。之所以如此,在相当程度上就是因为社会公众在公开讨论中缺乏专业理性的指导,很多意见并不是建立在扎实的学理论证的基础之上,[48]而是基于自己对现代民主政治一般性理解而阐发的,甚至有的完全就是个人意识形态的表达与单纯的价值情感宣泄。正是因为如此,最近有人主张,有关部门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审议前后,有必要加大对法律的诠释和普及工作。[49]不仅如此,由于部分公众、媒体,甚至包括一些知识精英固守自己的意识形态,而对一些客观、专业的意见拒绝接受。典型的表现如社会公众对刑事诉讼法学专业人士对秘密逮捕问题的客观解读几乎一边倒地反对。其实,此次对于秘密逮捕制度的修改实际上已经有所进步,但社会公众乃至媒体缺乏对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动机、历史与现状的把握,缺乏立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素养,因此造成了误读。[50]这充分显示了社会公众乃至舆论媒体对于法律专业理性的掌握还有所欠缺,意见表达缺乏相应的专业理性。

最后,立法的公开程度仍有待提升。前文提到,相比于之前的刑事诉讼制定与修改,此次修改在前期有学者的参与,后期也面向公众征集意见,这体现了立法的公开化。但是,如果以现代民主政治所要求的信息公开标准衡量,其公开化的程度仍然不高,需要进一步提升。这主要表现为,前期草案的拟定存在国家机关闭门立法的问题。虽然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有保密的考虑,并为了避免引起社会的过分关注和部分利益群体的游说,从而影响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这种闭门立法的现象也必然使相关立法烙上了部门的利益烙印,并将直接影响整个立法过程的开放性与公开性的程度。同时,由于立法信息直接由立法者所制造和掌握,一旦立法信息公开不够,必然导致公众获取的信息不足,进而影响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与效果。

(二)进路

哈贝马斯曾指出,“实在法不再能够从高等级的道德法那里取得合法性,而只能从设定的理性意见和意志形成的程序中取得合法性。”[51]因此,对于现代国家的立法而言,公开立法过程、让更多的主体理性地介入讨论与影响立法,是必不可少的制度化建制。有鉴于此,我国未来立法模式的更新,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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