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垄断到社会参与: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图景(6)

从国家垄断到社会参与: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图景(6)

我国社会的这一深刻变化,显著影响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实践包括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43]因为互联网为更多的主体参与刑事诉讼实践以及设置公共讨论议题提供了资源与渠道,多元化的意见能够得到表达,并可以迅速传播与积累,从而将更多的个体卷入刑事诉讼法如何修改的公共讨论之中,深刻、强烈地影响立法者与司法者的决策。当然,这是在官方充分意识、关注并据此进行回应的前提下展开的。事实上,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现象就是相关信息表达与传递的便捷化、互动化、整体化的趋势大大增强。在某种意义上,意见和话语的表达,其本质在于信息传递。以往由于条件所限,讨论仅仅局限在个别群体和个别领域,而且信息传递的速度也很慢。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无论是官方还是社会群体都有意识地利用了网络等新媒体的力量。[44]通过自主地设置讨论议题、自由地发表意见,再借助网络的巨大覆盖力和信息传输的快速性,使得那些或隐不明、且具有专业性的法律条文被建构成一个个公共话题,公众的影响力也由此得到前所未有的增强。这在有关“秘密拘捕”、“指定监视居住”等问题上有着充分体现。而在此过程中官方话语的形塑力有时似乎黯然失色。

总之,信息社会的发展,既便利了立法过程中兼听社会多元声音的工作;又逐渐彰显了言论自由的本质诉求。通过这些信息技术新渠道所发出的声音,尤其是群体性意见,得以压力化与群聚化,从而更可能被立法机关所倾听并加以采纳。这也印证了一些正研究公共领域的学者所提出洞见,即信息技术与互联网促进了政治参与,便于政府与公众直接联系,有助于传统精英民主向大众民主参与转变。[45]

三、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未来

从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来看,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乃至整个立法本身都有了新的变化,一种新的立法模式正在实践中悄然形成。这种模式不同于传统的权威主义式的立法模式。在传统的立法模式下,立法更多体现为一种自上而下的“国家立法一社会接受”的单向进路:国家尤其是与之有着紧密利益关系的立法、司法机关垄断着、影响着立法过程,立法过程不透明、不公开,很少接受、吸纳来自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公众也难以实际表达意见、参与具体立法过程。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的新变化表征着社会力量与社会意见的崛起,并使得刑事诉讼立法逐渐演变成了具有深刻意蕴的“社会问题”与“政治问题”。毫无疑问,这更符合立法本身就属于政治与社会问题的本质,也更能体现刑事诉讼法深刻交织社会、政治与文化维度的特点。笔者相信,正在形成的我国立法新模式及其运作在未来将成为促进我国法治健全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当然,也必须承认,作为一种正在成长的新型立法模式,其还存在诸多值得为我们所正视的一些问题。如果我们不具体分析这些问题进而采取相应对策,那么,这样一种值得期待的立法模式最后也可能并不会真正成型。

(一)问题

首先,参与不平衡。尽管此次刑事诉讼诉法修改多方参与、社会回应较既往更为广泛,但仍存在公众参与不平衡的问题。其一,主体尚不广泛。参与讨论和意见表达的主体主要包括律师、知识精英、市场化的自由媒体(人)等,并不具有阶层的普遍代表性与参与性,尤其是来自被追诉人、被害人的意见还不够充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律师作为当事人利益代言人和意见表达主体可以部分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和利益。但是,这种代表是不充分的。例如,数量更多且掌握社会资源更少的侵财型犯罪的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利似乎就没有引起那些居于大中城市的律师群体的充分关注。再如,被害人似乎也未成为重要的意见表达主体,又缺乏有力而专门的代言者。他们的表达缺失,不能不说是意见表达主体的严重缺位。其二,由于意见参与和讨论的形式多通过网络进行,这让无力参与网络讨论的大多数公众,尤其不擅于网络话语表达的社会公众未能充分表达意见。因为目前我国不上网以及上网不表达意见的人数仍然较多。[46]正是因为如此,我们看到“网络舆论”往往呈一边倒的趋势。由此来看,网络上的各种意见表达未必是社会公众对刑事诉讼法如何修改的全部期待与要求,可能只是这些参与了讨论的部分人士的诉求。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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