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三条底线不能突破
在土地问题上,我主张,规划高于所有权,这在全世界都是一样的。三中全会通过决定说,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但我认为,在土地资源配置上,市场不能起决定性作用,因为要有规划。你必须在规划允许的条件下,再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因为土地是分类的,有农地、建设用地(包含农村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有商业贸易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企业用地,还有各种各样的划拨的供应性问题。不能跨界使用,这是土地规划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就形成了土地的管制制度的基本内容,即用途管制,所以只有在符合用途管制的前途下,市场才能发挥作用。
到2013年9月,我国84个重点建设城市的地价,平均大概是3600多块钱每平方米;但是商业用地(包括写字楼等)的平均价格是6000多块钱一平方米;住宅用地的价格接近每平5000块钱;而工矿企业用地不到700块钱。所以你怎么可以拿着工矿企业的用地去盖写字楼、商场?这当然是不允许的。
所以要非常准确地理解三中全会决定中的这些重大判断和要求。第一,对于土地制度来说,因为我们有集体所有制,改革就必须考虑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有什么影响。
第二,对于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来说,我国现行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家庭承包土地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是什么人都可以跑到村里去承包土地的。
第三,农村社会管理是依托村庄进行的村民自治。自治的范围和土地所有权的范围非常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所以,土地制度改革要考虑到对农村其他重要制度会产生什么影响,要把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结合起来。如果没有顶层设计,那么最后的结果,可能就不是你所需要的。
所以,总书记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四个不能”:土地制度改革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改垮了,不能把耕地给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给改滑坡了,不能把农民的利益损害了。要继续维持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制度,要保证现有的耕地基本上保持稳定、保持粮食能够继续稳定发展、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总书记讲的“谋定而后动”是非常重要的,一些基本的方向要给它确定下来,这样才能不断地往前推进。所以他也讲,土地制度改革要有“三条底线”: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所以决定出来之后,当初社会上的舆论对土地问题反映是最强烈的,有些人就以为这下好了,可以到农村去买地、买房子去了,农地可以随便转为建设用地了,这些想法显然和决定的精神是不符合的,应该深入调查,精心设计。
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要坚持集体所有和农户主体
另外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农业的经营制度和经营主体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家庭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活力了,但只要看看全世界农业最发达的国家,都是以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家庭作为一种农业经营的基本单位,有它的规律在。
美国的家庭农场是最发达的,美国确实有农业公司,但也是家庭公司。美国农业部的官员给我介绍说,这是为了规避遗产税,因为美国的农场规模都很大,尤其中西部地区盛产粮食大豆的这些农场,往往有三四千英亩。为了避免过高的遗产税,而被迫注册家庭性农业公司。比如老爷子当董事长,老太太当总经理,儿子当种农技师,媳妇就当总会计师,注册完了它就是个公司,好处在哪里?老爷子去世之后,儿子接班,从公司意义上就是更换法人代表,没有遗产问题。所以这次三中全会强调的就是家庭,特别强调家庭经营农业中的基础地位。
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个角度来讲,之所以能够把集体统一经营变成家庭承包经营,那是因为我们实行了两权分离: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的家庭经营承包权分离了。这次农村工作会议上花了非常大的篇幅来论述“三权分离”(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要求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首先,农户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者的地位是任何人不能替代的,但是这样并不是说你承包你一定要经营,农民早就创造了一个办法:我承包了土地,我打工去,不经营,我流转了,但他不会放弃作为承包者的地位。他流转给别人的仅仅是土地的经营权。
因此,进一步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方面的改革,有两点要坚持:
第一,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第二,坚持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的主体。农民承包了土地,流转给谁,由农户自己决定,农民得到的是承包权,抵押的是经营权。因为承包权是由身份为依据的,是由本人作为这个组织的成员构成的,成员权当然是不能抵押的,能抵押的就是经营权。而经营权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就是一个现金流,每年要提供产出,它和土地作为不动产没有关系。这样的话,不会伤害到农村农民作为承包者的权益,也不会伤害到农村集体土地。
目前我国大概有将近四分之一的农地,进入了流转。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别的主体也可以介入。这样才有了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既明确肯定家庭经营是农业中的基本经营主体,同时家庭经营、合作经营、集体经营和企业经营可以共同发展。这个表述就有点像我们基本经济制度所说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我国目前有两亿三千万承包农户,大约有四千五百万承包了土地的农户不种地了,他把地都给流转出去了。但是到什么程度才能让一亿八千万农户减到两千万户以下?这样的话,20亿亩土地,每户大概可以百亩。但是,在相当长时间内,我们的农业还是依靠大量的小规模农户,主要的农产品还是要靠他们来提供。目前有三亿亩土地流转,但其中的两亿亩是转到别的户里去了,真正转到集体经营、合作经营或企业经营的,就一亿亩。
所以根据这种情况,第一,什么时候也不能忽视农产品发展;第二,一定要考虑到新的经营主体是多种多样的,要同等重视。第一种是负责提供农产品的主体;第二种是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的主体,没有后一类主体,前一类主体的效益是无论如何提不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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