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对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思考

吉林:对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思考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新的法治国家建设目标。可以说,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题中之义,也是司法改革诸多主题中的核心命题,更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首要基础,因此,如何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新的法治国家建设目标。可以说,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题中之义,也是司法改革诸多主题中的核心命题,更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首要基础,因此,如何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传统意义上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往往采取规范进路,即将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和提高寄希望于司法独立、司法权威等在内的一系列司法改革。但是,司法公信力的实质是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主观评价或者价值判断,因而仅仅通过顶层的制度设计而避开社会学和发生学的思考是无法真正建构起作为一种社会信用和信赖的司法公信力的。针对这一问题,笔者以司法公信力的“储蓄止损”为视角,主张以储蓄的方式增进司法公信力,倡导着眼个案,尤其关注热点案件,用热点案件裁决引领司法公信力建设。

以储蓄的方式增进司法公信力的累积。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因此司法公信力会受到信用的时间差序性和重复博弈等特征影响,由此造成司法公信力不仅具有可储蓄性与易耗性,而且其建立和提高有赖于长时间的积累。从这种角度来理解司法公信力,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信用资本,从而将其建设的动态过程理解为信用的累积和消耗过程(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的过程)。法院作为国家法定的纠纷解决机关,定纷止争是其主要职能,通过裁决案件解决纠纷最终使正义得以彰显既是对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强弱的决定性因素。司法公信力作为信用资本,会因为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对争端的公正裁决而形成良好的口碑,从而在民众中积累一定量的司法公信,长时间的大量积累将促使司法公信力逐渐提高;反之,将因为不公正裁判以及一些其他不利因素而使其有所减损。任何一桩冤假错案、司法不公、暗箱操作以及司法腐败都会造成司法公信力的消耗,拉低甚至透支司法公信力。因此,通过储蓄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理解司法公信力积累的渐进性、艰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用热点案件裁决引领司法公信力的建设。热点案件是司法公信力提高或易损的重要变量。因为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强弱并非是一个仅仅关乎制度设计而产生的静态问题,司法公信的实质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由于在某种程度上我国司法实践的可接近性、亲民性和便民性仍不理想,导致绝大多数社会公众并没有参与司法生活,社会公众也极少近距离接触司法过程和司法实体,相应的对司法的认识也仅仅来自于媒体对某些个别案件,尤其是社会热点案件的报道上,这样对热点案件的裁决将直接影响,甚或直接引领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进程及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以立法为中心的法治建设的同时,我国司法公信力状况始终在波动,甚至近年来有减损、弱化的趋势。这其中有司法的工具主义思维、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以及个别法官权力寻租导致司法腐败等多方面原因。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热点案件的大量报道引导甚至左右着民众对于司法的认识和评价。以本世纪头十年发生的热点案件为例,有的案件涉及到制度设计,如孙志刚案反映出劳动教养制度的种种弊端;有的案件表现出司法侦查能力差、审查水平不高以及法庭对证据标准的把握不准确而造成了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邓玉娇案;有的案件反映出因司法裁量的较大任意性或者司法受政治因素影响而造成司法不公,预支甚至极度透支了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成为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的污点,造成我国法律人多年来通过个案积累起的司法公信力严重受损。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充分领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以储蓄止损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求人民法院的法官要重视每一个案件,尤其要有重点地处理好每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热点案件,因为这些案件直接关乎人们对司法的信仰。

由于个案裁判兼具解决特定纠纷与指明行为标准的双重功能,而每个人都存在成为类似案件当事人的可能。这种身临其境、感同身受的自我代入,使人们有意愿针对司法判决发表意见。在认识到热点案件对司法公信力的巨大影响力后,法院在处理社会重大案件时更为审慎,而且因势利导,努力运用司法公信力的积极面向,将新闻监督作为司法公开的桥梁,增加“储蓄”。在2013年的重大案件中,薄熙来案的审理过程中公诉部门和法院均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借助微博和新闻作为即时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全程公开庭审过程,很好地避免了因司法神秘主义而可能造成的对案件审理的猜疑和误读,并通过新形式的司法公开也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等各项正当权利,并向全世界展现了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定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的决心;而在审理李天一等人强奸案时,新闻媒体作出及时和准确的跟踪报道,以及当事人双方的充分辩论使公众了解庭审的过程以及案件的争点,并且法官通过公正公开的裁判以及判决书的充分说理消除了公众对于案件可能遭到不正当操纵的疑虑。除薄熙来案和李天一案以外,在各大网站盘点的2013年热点案件中,“大兴摔死女童案”、“复旦大学寝室投毒案”、长春“盗车杀婴案”等案件都因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而被频繁提及。与此前曝光度颇高的司法不公等案件不同,2013年的热点案件均属于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并且这些案件受到高效率和公正的审理和裁决。由于这些案件对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以及与人类本性相违背,更容易在民众之间激发起对受害者的同情、对犯罪嫌疑人的不满以及对自身生存安全的不安从而引发共鸣,使得社会将对公正的期望重新转向对司法机关是否公正裁决的期待,民众希望能够通过法律对犯罪的制裁还原社会正义,修复和提高对法治的信仰。这个过程更容易促成公众对司法的认同,从而形成“法民关系”的一种良性互动,实现司法公信力的储蓄。

在实现司法公信力“储蓄”的过程中,法官队伍无疑是重要的储户。因此用“储蓄视角”引导法官群体审慎、负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用“多储蓄,少消耗”的思路激发法官珍视自己的职业荣誉,切实做到“让人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正”是至关重要的。当然,我们深知,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将是一个漫长甚至会有阶段性反复的动态过程,只要坚持相信其作为社会信用具有“可储蓄性”,法官阶层乃至整个法律共同体就能够对它的提高始终保有信心并且持之以恒地日积月累,聚沙成塔,集腋成裘。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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