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3)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概念在我们新中国的宪法史上有广泛使用的经验

值得指出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概念并不是笔者生造的名词。在新中国建立之初,这一概念曾经比较广泛地使用过,而且与我国的宪法包括临时宪法《共同纲领》密切相关。当时,“人民代表大会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两个概念经常混同使用。

1949年9月22日,周恩来在谈到“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时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它完全不同于旧民主的议会制度,而是属于以社会主义苏联为代表的代表大会制度的范畴之内的。”10 周恩来还曾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属于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制的体系,完全不同于资产阶级的议会制”。11

1949年9月22日,董必武在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作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起草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草拟经过及其基本内容》时明确指出:“政府组织的原则:这个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它具体的表现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12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

1951年9月23日,董必武在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召开的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上的讲话《论加强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指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我们国家有很多制度,如婚姻制度,税收制度,司法制度,军制,学制等等,但这些制度都只能表示我们政治生活的一面,只有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代表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面,才能表示我们政治力量的源泉,因此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我们既已确认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我们的国家政权建设工作,首先就要弄好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3

1954年3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陈伯达向会议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的说明》也使用“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概念,认为宪法草案所规定的国家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所规定的国家政治制度,是属于社会主义的类型的,有些不同的形式,但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和苏联是一致的,即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的权力机关,而不只是议事机关。”14

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宪法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个规定和其他条文的一些规定表明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宪法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我们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制统一和集中行使国家的权力,就说明了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在香港出版的反动刊物说我们‘这种人民代表大会制乃是中央集权制度’。这些反动分子自以为发现了一种什么理论可以用来攻击我们。可是我们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早就公开地宣布过,我们是主张集中制的。”15

值得一提的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在1982年宪法修改期间,武汉大学何华辉教授撰文讨论《宪法修改草案》中的我国政体问题时使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概念,他写道:“我国的政体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16 1983年1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吴家麟主编的国内第一部宪法学统编教材《宪法学》在第五章“政权组织形式”中也是使用“人民代表大会制”概念,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17,而该章的内容就是何华辉教授执笔撰写的。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