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2)

二、使用“人民代表大会制”一词有利于与世界各国的政体类型进行比较

正如前面所述的,政体的本质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关系问题,由此哪个机关在国家的政治权力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人们就往往用这个机关的名称来命名该国的政体。总统制、议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委员会制等这些典型的政体类型的概括和区分无不是如此。

总统制是指总统掌握最高行政权并为国家权力核心的国家机构权力配置模式。美国是第一个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是总统制的典型代表。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政体的主要特征是:(1)总统既是国家元首,行使国家元首权,统帅军队,又是政府首脑,行使行政权,直接领导政府(内阁),内阁部长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2)虽然总统不由国会产生,不对国会负责,国会也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不能解散议会,国会行使立法权,但总统可通过向国会发表国情谘文提出立法建议,并可对国会通过的议案行使否决权,当然如国会两院均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则该议案即成为法律,无需总统批准,而且国会有权弹劾总统;(3)法院行使司法权,但总统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只是需经国会批准,当然最高法院对国会的立法行为和总统的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

显然,美国这种政体之所以被称为总统制,不仅仅是因为美国有总统,也不是因为美国总统处于至上地位,而主要是总统在整个国家机构的权力关系和结构中处于相对的中心地位。

议会制,又称内阁制,还有的学者称之为“议会内阁制”,它是指内阁(行政机关,狭义的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国家机构权力配置模式。议会制最早是在英国通过惯例逐步形成的,英国是议会制的典型代表。议会制的主要特征是:(1)国家元首与行政首脑由两人分别担任,但国家元首为虚权元首,不掌握实权,不负行政责任,仅在形式上代表国家。(2)内阁(政府)由议会产生,由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通常议会与内阁合一,内阁成员一般是议会议员,首相或总理就是议会多数党领袖。例如,日本宪法第67条规定:“内阁总理大臣经国会决议在国会议员中提名。”第68条规定:“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但其中半数以上人员必须在国会议员中选任。”(3)内阁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决时,内阁必须总辞职,但首相或总理也有权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进行议会选举。议会制又可分为议会君主制与议会共和制,议会君主制与议会共和制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国家元首有所不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元首为君主,代表国家有英国、日本等;议会共和制的国家元首为总统,代表国家有德国、意大利等。

无疑,这种政体之所以被称为议会制,是因为议会在这些国家的权力关系和结构中处于相对的中心地位。由于内阁是由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议会处于权力中心地位在实际上也就是内阁处于权力中心地位,所以议会制通常又称为内阁制。

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指一种兼有总统制和内阁制(议会制)特点的国家机构权力配置模式。它最早出现在戴高乐主持制定的1958年法国宪法之中,戴高乐称它为“半总统半议会制”。学术界还称之为“半总统制”、“混合制”、“双元首脑制”8等。半总统半议会制的主要特征是:(1)具有总统制的特点。总统是国家元首,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实际掌握最高行政权,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和部长等内阁成员,主持内阁会议,并负责公布法律,有权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已通过的法律,统帅军队等。显然,这些与美国的总统制很相似。但与美国的总统制也有不同之处,法国总统还有权将重要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有权在征询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意见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并享有采取紧急状态措施的权力等。(2)又有内阁制(议会制)的特点。总理为政府首脑,领导政府的活动,政府决定并指导国家的政策,政府掌管行政部门,政府对议会负责,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者表示不赞同政府的施政纲领或者总政策声明的时候,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这显然与内阁制(议会制)相同。但也有不同于内阁制(议会制)的地方,政府成员不能兼任议会议员,解散议会的主动权主要在总统而不在总理,而且议会对政府的不信任投票要比内阁制严格,法国宪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一项不信任案追究政府的责任。此项动议至少有国民议会议员十分之一的人数签署才能受理。此项不信任案提出后经过四十八小时之后,才可以进行表决。只统计对不信任案的赞成票,不信任案只有获得组成国民议会的议员过半数票才能通过。如果不信任案被否决,这些签署人在同一会期中不得再提出不信任案”。不难看出,法国的半总统半议会制虽然兼有总统制和内阁制的特点,更像是总统制的变种,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总统制性质的议会政治”。9

显然,以法国为代表的半总统半议会制则是总统在国家权力关系和结构中处于中心地位但又兼有议会制特点的政体。

委员会制是指由多人组成的委员会集体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的国家机构权力配置模式。目前,世界上只有瑞士一个国家采用这种模式。根据1999年瑞士宪法的规定,委员会制的主要特征是:(1)作为瑞士联邦最高管理和执行机构的联邦政府由7名委员组成,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在来源上一个州至多只能有每一位委员。每一个委员各分管一个行政部门,兼任部长。(2)实行集体领导。每年联邦议会从7名委员中选举1人为联邦总统,主持联邦政府的工作,任期一年,不得连任,联邦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但这主要是礼节仪式上的工作,总统与其他委员的权力相同,联邦政府的各种决定均由7名委员集体作出。正是基于这一点,所以我们通常认为瑞士联邦政府实行的是委员会制。(3)联邦政府负责执行联邦议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受联邦议会的监督,但联邦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等形式迫使联邦政府辞职,联邦政府也无权解散联邦议会。这与内阁制明显不同。

显然,瑞士联邦政府委员会为处于国家权力的中心地位,所以人们称此政体为委员会制。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使用“人民代表大会制”一词,可以与“总统制”、“议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委员会制”等世界各国政体类型的称呼保持一致,从而有利于与世界各国的政体进行比较,进而使我们能更加清楚地认识政体问题。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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