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夯实防治利益冲突的制度基础
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受到部门利益、集团利益、私人利益等因素影响,引发与公共利益相互抵牾的情境和行为。应当看到,围绕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是客观现实的,也是长期存在的。反腐败实践表明,往往先有利益冲突,后有贪腐行为。就党风廉政建设和职务犯罪预防来说,必须抓住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公务活动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精确”治理,靠前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情境,形成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预防链条。根据《决定》要求,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网眼将“加密”,阻遏利益冲突的制度合力将“加压”。
(一)以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为基础。作风无小事。为防止作风“小问题”演化成贪腐“大麻烦”,《决定》强调要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准违规配备公车,不准违规配备秘书,不准超规格警卫,不准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超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这些“问题清单”都是向特权者开刀的制度“增长点”,也是群众和网民“敢怒敢言”的党风政风“硬伤”,如治理得力必是党心民心所向。《决定》还开创性地提出了“探索实行官邸制”的要求,既对防止“福利腐败”有现实意义,也对配套实施干部保障制度改革具导向价值。
(二)以信息公开制度为重点。《决定》要求,完善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特别是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这对“倒逼”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接受民主监督事关重大。同时,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是一套加强监督的“组合拳”,有助于防治“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等“老大难”问题。
(三)以利益相关人管控制度为补充。《决定》强调,要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治官”不但要管住领导干部,还必须管住领导干部“身边人”、“家里人”,特别是对“裸官”、“贪内助”等问题加大治理力度,让制度压力传导到领导干部“八小时内外”、“办公室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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