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变政府职能是实现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动力
政府是全面深化改革最主要的推动者,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最重要的对象本身。内外国情的深刻变化要求转变增长方式,我们为此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理论、新思路与新举措。但实现从政府主导型增长方式转变成为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增长方式,动力在于政府职能转变。其路径包含两条:简政放权与正确有为。
(一)简政放权
“简政”就是要减少政府的非生产性支出对经济的影响。一是减少政府编制。《决定》要求,“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二是减少政府消费。《决定》要求,“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改革会议公文制度”,“健全严格的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着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三是减少政府不当投资。《决定》要求,“改革政绩考核机制,着力解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四是杜绝政府工作人员寻租。《决定》要求,“完善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纠正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五是仍由政府配置的少量资源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决定》要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放权”就是放开政府配置资源、管理社会的权利,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一是向市场放权。政府不再是资源配置核心,能通过自由竞争有效配置资源的都交给市场。《决定》要求,“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二是向社会放权。政府不再是社会治理的惟一主体。社会组织要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决定》要求,“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三是向企业放权。政府不再是经济建设的中心。企业能够自主决定的,政府不再干预。《决定》要求,“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决定》还提出,“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四是向地方放权。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实现央地优势互补。《决定》提出,“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决定》还提出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权与事权。【9】
(二)正确有为
“正确有为”的本质是政府积极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责,保证市场有效运行。
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经济稳中求进。一是限定宏观调控内容,政府克服市场失灵的同时应保持市场自主,实现市场与政府职能匹配。《决定》提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是明晰宏观调控手段,尊重市场机制规律,实现政府与市场手段协调。《决定》明确宏观调控体系“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包含“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人标准”。三是提升宏观调控能力,增强调控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实现市场与政府作用契合。《决定》要求,“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协调配合,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形成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机制”。四是精准宏观调控发力,推动产业协调升级。农业是稳定之基,科技为发展之源。但市场机制中,两者皆因巨大外部性而投入不足。《决定》要求,“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政府对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机制”。【9】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