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13)

吉林省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13)

摘要:根据中央《关于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吉发〔2013〕11号),全省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从2014年1月开始,到2014年9月基本结束。

五、分类指导

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不同对象提出不同要求,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鼓励探索创新,给基层留出空间,把“规定动作”做到位,使“自选动作”有特色。

(一)分级实施。坚持分级分步原则,市(州)、县(市、区)、省属高等学校、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先行一步,聚焦“四风”和不落实问题不走神、不散光,在解决突出问题上下功夫、见实效。县以下各单位依次推进,在解决好“四风”和不落实问题的基础上,突出服务群众这个着力点,切实增强服务群众意识,提高服务群众能力,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中受教育、转作风。

(二)分领域指导。区分各领域的不同情况,特别是对乡镇和村、街道和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执法监管部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高等学校、国有企业等不同类型的行业和单位,分类制定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或具体实施方案。流动党员参加教育实践活动,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党组织为辅。可采取送学上门等多种方式,组织离退休党员及年老体弱党员参加教育实践活动。

(三)强化行业指导。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地税、工商、国土、质监、统计、社保等单位要发挥条条指导功能,单独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体现行业特点的实施方案,派出督导组,抓好下属单位和分支机构的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解决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行业不正之风,努力让人民群众满意。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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