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善治: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衡量标准(2)

良法善治: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衡量标准(2)

健全社会参与治理机制,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良性互动。修订行政许可法及政府采购法,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通过委托、授权或购买的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提升社会治理效果。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健全重大事项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等制度,明确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规范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效力、救济及反馈回应机制,鼓励和支持公众和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决策,引导公民通过社会组织有序反映诉求。

善治: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衡量标准

善治是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衡量标准,它强调社会治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要求充分发挥社会治理非制度性要素的功能,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坚持系统治理,善用合作共治方式协调社会关系。建立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模式,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坚持党委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领导社会治理,把握社会治理的正确方向。建立社会治理综合协调机构,发挥政府统筹指导社会治理全局性事项的主导作用。健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联系政府与群众的互动机制,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作用。

坚持依法治理,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处社会矛盾。法治是善治的基本方式,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特征具有其他社会治理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法治思维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思想基础,法治方式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障。破除社会管控理念,提升社会治理主体法治思维能力,保障其善用法治思维分析社会矛盾成因及化解路径,善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做到依法执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监督。

坚持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道德、宣传教育、科技等手段规范社会行为。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和服务社会,不得违背法定权限及程序。强化道德约束,加强社会行为规范自律,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强化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有序表达诉求、依法维权,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运用信息技术加强社会治理的能力。

坚持源头治理,善用事前处置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建立源头治理机制,将治理关口前移,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力争在基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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