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财政制度的中国轨迹(3)

现代财政制度的中国轨迹(3)

完善税收制度瞄准六大方向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存在着诸多不适应不完善之处。包括不能完全适应转方式、调结构的要求,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较弱,税收优惠政策过多泛滥,地方税体系不完善,税收法制化程度不高等。比如,增值税由中央和地方按来源地分成办法,一定程度上助推了追求数量型经济的增长模式。

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体系,这是深化税制改革的目标。

围绕着这一目标,专家认为,需要从六个方面推进改革。一是推进营改增改革。营改增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范围扩大到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据了解,下一步将逐步扩大到电信、生活服务、建筑、房地产和金融等其他行业。到2015年要力争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劳务的全覆盖,基本完成营改增目标。

二是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清理取消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适时扩展资源税征收范围。目前资源税主要是从量计征,征收范围较窄,不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

三是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和税率。范围上,受访专家认为,宜将一些容易产生环境污染、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以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对象。税率结构方面,应“有升有降”,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消费品等应提高税负水平,同时降低一些消费品的税率。征收环节上,可以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由生产环节纳税改为批发或零售环节纳税。

四是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目前房地产建设和交易环节税费较多,而保有环节征收的房产税功能缺失。改革的方向是在总结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统筹考虑存量与增量,适当减轻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提高保有环节的税负水平,并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确定计税依据。

五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所有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是这一税种的征收对象。未来将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改变过多依赖行政手段治理环境污染的局面。

六是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徐洪才认为,现行的个税成了工资税,主要是工薪阶层交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有限。未来的一个方向是将主要分类所得综合计算,扣除赡养老人、孩子教育、房屋按揭贷款利息等支出后,再进行累进征税,解决税制不公平问题。

财力与事权匹配“三箭齐发”

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这是财税体制改革的又一难点和关键点。徐洪才告诉本刊记者,目前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错位。一些该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承担,如跨流域大江大河的治理。而一些适宜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直接管理并承担了支出责任。职责交叉重叠的更多,比如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

他认为,总体来看,目前地方财力薄弱,而事权过大。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事权划分、收入划分、完善转移支付“三箭齐发”。

在事权划分方面,三中全会决定已经明确提出,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事项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

根据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中央本级财政支出20471.75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不到15%。专家认为,事权的适度上收,这是中央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区域平衡、维护国家稳定的现实需要。相应地,就应当适当提高中央的支出比重。

在收入划分方面,未来的方向是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遵循公平、便利、效率等原则,考虑税种属性和功能,将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多一些。将对本地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税基较为稳定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是地方分成多一些。

具体到税基配置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对本刊记者表示,“把以消费为税基的税种配置给地方比较合适。”以前将生产环节的税基配置给地方的较多,这样的税收配置导向是:为了增加税收,地方就得扩大生产,就得上项目,就得招商引资。

从长远看,徐洪才认为,财产税应该是地方税的主体之一。但这需要完善的配套,比如信息联网、财产登记制度的建立等。

在转移支付方面,主要思路是“增一般、减专项、提绩效”,即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减少和合并一批专项转移支付,强化专项转移支付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具体部署上,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要减少三分之一,今后还要进一步减少。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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