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三大突破(3)

农村土地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三大突破(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

长期以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都是由政府从农民手里先征用为国有土地,在完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建设后,进行“招拍挂”的,土地增值收益大部分落入政府手中,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按照《决定》精神,农民将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中获得较高的补偿,包括就业、社会保障和住房,都将得到较好的安置,这是从维护农民利益出发对征地制度的重要改革。《决定》还特别强调,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充分体现了对农民利益的重视。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如在改革之后,原来属于政府所得的部分将转移到农民手中,还利于民,有利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公益性建设用地,还是需要由政府征用。由于我国正处于基础设施快速建设阶段,特别是铁路、公路、管道、机场建设,必将占用部分耕地。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应做好群众工作,教育群众顾全大局,使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得以顺利进行,建设成本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基础设施建设搞好了,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也有利于农民增收。

农村土地制度的三大突破性改革,将使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发生重大变化,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之与市场经济有效融合。过去,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曾成功地通过两权分离,实现了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融合。现在是把这一成功经验在农村土地制度上加以复制,从理论和实践上来说,都是可行的,不应该存在太大障碍。略有区别的是,农村土地有一个用途管制问题,即耕地的流转必须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进行。如果需要将耕地变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决定》还明确,土地的占补平衡可以在省域范围内进行,这就可以把农村零星、分散的建设用地资源加以复垦,通过规划部门的调节,满足投资者对建设用地的需求。

(作者为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

(摘自《宏观经济管理》2013年第12期)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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