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民主必须落实为法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可能凡事都进行全体投票、全民公决,那么,人民当家做主究竟靠什么来体现呢?事实证明,只有经过多数人反复选择并在实践中确立起来的基本规则和程序——法制,才能够比较充分可靠并切实有效地体现全体公民的利益和意志,即社会主义法治才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民主的程序化原则意味着事关民主的一切必要因素都要通过相应的制度、规则、程序等加以公开的体现和落实,即法制化。社会主义民主必然要求法治,要求全面落实全体人民的主体权力和责任,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式固定下来,并得到公开、普遍、长期、稳定的实施。正如邓小平所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总之,法治是民主逻辑的必然结论。
从人民民主的逻辑来看,法治是因体现全体公民利益和意志而得到人民认可的“规则之治”。法治不是无人之治,也不是“天治”、“神治”,更不是任何规则执行者(法律人)的一己之治(在法治究竟是“法官之治”、“律师之治”抑或“政法委之治”等类似的争论中,可以看到这种理解的影子),而是人民民主的公意之治,即人民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的自主之治。在法治中,唯一的最高主体是全体人民,代表主体的唯一最高形式是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的本意是管理国家必须以法律为根据,而法律不仅仅是“工具”。只有在法治而不是“人治”的基础上,以人民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原则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
中国六十多年的发展进程已经证明:法律若不以民主为实质和灵魂,不对人民的全部社会权利与责任加以落实和保障,就难免成为少数人政治游戏的特权,难免沦落为人治主义的强力工具;而民主若不以法治为其根本形式,通过系统的程序和规则落实为法治,进而得到全面实施和检验,那么,这样的民主将始终是一个良好的愿望、一个抽象的字眼、一句空洞的口号、一种幼稚的幻想。在实践中,民主与法治相分离的结果要么是演变成无序化的动乱,要么是倒退回僵化的专制。只有通过法治来体现和保障的民主,才是人民自由幸福、国家繁荣发展、生活稳定有序、制度充满活力、社会长治久安的根基。中国已往的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都与此有关。
因此,我们应该把民主与法治当作是表里一体、不可分离的“内外”关系。民主作为国家政治的核心理念是一种“国体”,是一种政治文明的实质;法治则是它的“政体”,是一种政治文明的形式。就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而言,人民民主应该看作是它的政治实质,法治则是人民民主实践的根本形式,两者之间具有合理的、而且是唯一合理的对应属性。因此,必须使民主与法治成为一体,用民主法治来表达我们追求的目标,把民主法治看作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应有形态,只有民主法治,才能代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特征和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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