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主法治成为我们的政治文明(3)

让民主法治成为我们的政治文明(3)

防止民主与法治的分离

就目前情况来看,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之间相互分离的情况仍然存在,并且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法治理念与法治主体的分离。一些人对为何要实行法治、要实行什么样的法治的看法常常脱离了当代中国人民的生存发展状态和客观需要。例如,有人把法治仅仅当作某种外来的或先验的模式,并把“法治化”与“全盘西化”混为一谈——只要求学习、模仿和追随别人的某种现成的模式,却不关注结合国情特点的自主创新,从而导致对自主探索现代法治权利与责任的忽视;有人则以中国古代的德治模式为典范,视法治为“道德无力和无奈”的表现,认为要弘扬传统文化就要贬低甚至拒斥法治,这实际上也否定了当代国人自主探索现代政治权利与责任的价值追求;还有一种表现则是仅仅从操作的层面上理解法治,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混同于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应有的理念,其很容易产生这样的误解——法治仅仅是司法工作部门的权利与责任,进而忽视了全体公民作为法治主体的权利与责任。总之,无论“西化”、“复古”还是“部门化”,其客观作用都是将现实的主体分解或将完整的主体虚化,主体的分解和虚化正是民主与法治脱节的一个表现。十八大报告在“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一基本原则和共同信念的论述中,着重阐明“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这一阐述表明,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将体现为扩大民主与加快法治建设的一体化进程。

法治作为手段与目的的分离。法治在本质上要求目的与手段统一。但在现实中,我们对法治的理解往往“重手段,轻目的”,如将法治仅仅定位为“治国方略”,这突出地强调了它的工具性质。如果这样,那么我们就不能回避,法治是谁的手段,谁是治国的主体等问题。有人常常把执政党、政府当作法治主体,把人民群众只当作依法治理的对象,这种误解正是把法治完全手段化的前提和根源。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我们都不应将执政党、政府与人民当作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而应该将党和政府作为人民中的一部分置于人民队伍之内,看作是执行人民意志的机构。自觉地保持这样的立场和视角,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主体分解和目的与手段二元化。对于完整的人民主体来说,法治并不是一套“我治你”的手段和方术,而是人民民主权利和责任全面落实的体现。既然如此,法治作为目的与手段的统一、生活方式与治国方略的统一也就不难把握了。十八大报告再次重申了这个重要思想:“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一思想的意义在于代表党和政府重申了自己与人民一体的主体定位,从而使自己置身于人民之内,自觉担当起执行人民意志的责任,并通过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来体现人民作为唯一主体的完整性和至高无上地位。

法治形式与实质的分离。我们不能离开民主看法治,那样就会导致对法律和法治的形式与内容、程序与实质之间关系的简单化、片面化、凝固化理解。法律除去它所承载的具体经济、政治、文化内容之后,所剩下的只是一些空洞的、没有内容的形式,或空洞的、不体现任何实质的程序,完全看不到法律形式本身从来都有其特定的、但具有普遍性的内容。法治程序本身正是某种具有普遍性实质的贯彻,而这些特定的、具有普遍性的内容和实质正是相应的公民权利与责任本身。坚守公民的普遍权利与责任,是各种法律形式特有的普遍内容,在每个环节上体现当事人权利与责任的“程序”本身就是法治的实质。质言之,法律的形式是有内容的形式,法治的程序是有实质的程序。那些只承认法律的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认为法治不能体现实质正义的说法是将公民的普遍权利与责任本身当作非实质性的、空洞的、虚无缥渺的东西。

权利与责任的分离。从理论上说,任何主体都必须是一定权利与责任的统一担当者,只有权责统一的主体才是真正的主体,任何权利与责任的分离即意味着主体的分解。中国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的认识,应该说是朝着确立人民主体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但在现实中,仍然难以避免出现“权”与“责”之间相互脱节、分离的情况。例如,只强调其权力的性质,忽视它的利益特征和相应的责任(义务);考虑权力制衡时,只注重权力体系内的分配、平衡和博弈,就权力说权力,较少提供对应的责任标准,并用以检验和制衡权力。而对公民的权利注重其中的利益,却忽视了其中的权力。似乎公民在合法地让渡自己的权力、使之成为公权力之后,就不再享有这种权力了。这样的理解必然忽视公民在公共事务中行使自己权力的作用,或者忽视了公民在享有权利时也必须担当责任的意义。

在现实中,这些思想观念上的分离不仅造成了许多困扰,还常常成为一种习惯势力,不断产生着将法治拉回到人治的“负能量”,起着削弱民主、扭曲法治的作用。我们所追求法治以及避免法治“人治化”的诉求,其实现当然不是要使法治“非人化”,而是要科学地理解“以人为本”,将其进一步落实为充分的民主意识,即以人民为主体的法治意识,坚持全体人民的主体权利与责任统一的原则,用以建设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终身教授)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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