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主法治成为我们的政治文明

让民主法治成为我们的政治文明

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中国的法治进程不断推进,人民的法治观念日益深入。然而,当前中国社会对法治建设的认识还存在误解和误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认为法治联系着道德堕落;其二,认为法治只是一味讲程序和形式正义,不讲内容和实质的正义;其三,认为搞法治就是不要党的领导,因此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置于彼此对立的状态。怀着这样的心态去看法治,必然不能放手推进法治建设。那么,怎样破解这些顾虑和误区呢?我想从民主与法治关系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从怎样理解民主谈起

我认为,民主法治应该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时候,就是将依法治国解释为政治文明,将“以德治国”解释为精神文明。这是一套很有中国特色、颇具现实感的概念,当时引发了关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一场大讨论,客观上推动了人民对法治的认识、反思和深化。党的十六大报告重新强调了政治文明,这表明了一种向法治回归、突出法治的意向,是对那场讨论的一个总结性回应,这一回应延续到十八大报告中。

在当前形势下,我觉得有必要把对民主的理解与对法治的理解结合起来,从民主的角度阐述法治。民主是一个现代国家作出合理有效的政治判断、政治决策的根本基础和必要途径,国家政治要真正实现民主,就必须走向法治。之所以得出这样的推论,这与民主本身的含义、实质、前提和界限相关联,是由民主价值的条件性所决定的。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要完整地理解民主的实质和意义,就需要看到在“民主三原则”的深处和背后还有两个内在的逻辑前提和实际界限:(1)民主的“主体相关性”。即民主总是与“什么人的民主”有关,只有一定共同体内的人才是其民主的主体,不在共同体之内的人不是它的主体,无须担当相应的权利和责任。但纯属私人而不具公共性的事物,即使在共同体内也属于个体的自由,无须民主。(2)民主的“价值相关性”,即民主只适用于共同体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对于无关价值选择的问题,则不可能、也无须通过某一共同体的民主途径来解决。对于民主决策的结果,可以运用真理标准并诉诸实践来检验,从而使民主不断完善,但民主本身并不负责提供真理。

从上述两个前提和界限中,可以进一步看清民主的实质:民主就是人们在社会共同体或群体内部平等结合、享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并就公共性价值选择作出决策和评议的一种基本方式。民主就是以人民为价值和评价的主体,民主之为民主,不仅在于“主”,也在于“民”,是“民为主”。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民主,那民主就既不神秘也不遥远。

正是基于对民主实质的上述理解,应该说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承诺本身就包含了相应的前提和规定,使实现民主不仅完全成为必要,而且理应可行。因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在于它是一个以全体人民为主体的社会价值体系,不仅要实现“人民的国家为人民”,也要实行“人民的国家人民管”。因此,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合理结构和未来前景应该、也必须是人民民主。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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