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机关查处142件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案件(7)

纪检机关查处142件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案件(7)

摘要: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4月21日电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2014年4月14日至18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42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安徽省

安徽省通报4起中央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淮南矿业集团选煤分公司潘三选煤厂综合办负责人焦健违规使用公车祭祖扫墓,集团公司纪委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费用个人承担。

2.庐江县国土资源局同大国土资源所所长徐德富违反工作纪律,庐江县国土资源局决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3.霍邱县交通运输局乌龙交管站副站长赵进生滥用行政执法权、违规拦车检查,工作日午间饮酒,霍邱县交通局决定,给予赵进生行政记大过处分。

4.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戴绍和违规大办子女升学宴,市纪委决定,给予戴绍和党内警告处分。(安徽省纪委)

福建省

福建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寿宁县教育局主任科员张恒富违规操办女儿婚宴问题。2014年1月20日,张恒富为其女儿操办婚宴,收取寿宁县教工委、教育局及中小学校长等49人礼金共计15300元。寿宁县纪委给予张恒富党内警告处分,责令退还违规收受的礼金。

2.云霄县东厦镇溪塘村党支部书记方伟强公款吃喝问题。方伟强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多次用公款报销其个人应酬费用共计2200元。云霄县东厦镇党委给予方伟强党内警告处分,撤销其村党支部书记职务,责令退缴已报销的个人应酬全部费用。

3.武平县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钟永通公车私用问题。2013年12月1日,钟永通借外出考察名义,自驾单位公车并携带亲属办理私事。武平县纪委给予钟永通党内警告处分,由其承担车辆使用产生的相关费用。(福建省纪委)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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