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则失范与公平正义失和

制度规则失范与公平正义失和

——现时期中国政府深化改革的必解难题

当代中国正处在由传统国家向现代文明国家的重大转型进程中。现代文明国家具有两个相互依存的价值内核:一是社会普遍认同的高尚的首要价值观,进而得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及价值体系;二是各种政治力量共同遵从的国家宪政原则,进而得以通过有效的政治协商路径实现制度安排,建构相对稳定的制度架构及制度体系。不难理解,首要价值观决定制度安排的性质和方向,而制度的基本功效在于维护社会的首要价值。毋庸置疑,公平正义正是现代文明国家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对于处于转型期的国家而言,社会多元化是不可避免的。这意味着,社会普遍认同的高尚的首要价值观以及社会主流价值和价值体系的提出、形成可能争论不休,各种政治力量共同遵从的国家宪政原则以及制度架构和制度体系的建构、稳固可能起伏周折。而且,“一个社会的成分越复杂,各种集团越是纵横交错,其政治共同体的形成和维持就越依赖于政治制度的功效”,而政治制度发挥功效的前提是制度规则昭显公平正义,因而使制度规则具有社会共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通过政府主导和非均衡的发展方式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社会财富总量的剧增,与此同时,“却以另一种更快的速度造成社会的怨愤”。概括地看,造成社会怨愤的基本问题在于社会财富(利益)分配的不公正,以至于中国家庭的基尼系数为0.61,大大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正折射的则是不同族群、不同个体人事实上享有的包括财产权、收益权、知情权、话语权等权利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公正、不平等的深层原因在于制度规则的失范,即规则的不公平。例如,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和消费制度,国有企业的资源占有和垄断利润,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等等。换言之,制度规则失范是造成社会公平正义失和的现实缘由。对此,中国共产党以科学发展观为思想引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明确提出“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如何使公平正义成为今日中国的首要价值,并为此建构昭显公平正义的制度规则,乃是中国政府深化改革的必解难题。

一、概念界定与分析框架

制度是一个相对较为宽泛的概念,而正义观则因时代背景、文化传统而产生差异。学术界有关制度和正义的界定也在不断的演进和发展之中,其中不乏观点的冲突和碰撞。本文以制度规则为视角解读公平正义问题,首先就需要对这两个核心概念进行必要的界定和诠释,以建立本文的分析框架。

(一)制度规则与失范

在众多的制度规则研究中,概括而言,关于制度的定义有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第一,在传统的政治学研究中,制度被认为是政治组织本身或政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它可以是“宪法、内阁、议会、行政机关、法院、军队、联邦或自治的安排,甚至政党系统”。换言之,传统概念中的制度是指与政治活动直接相关的公共权力机关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结构和安排等。第二种代表性观点将制度视为行为的规则或准则。随着以个人为关注焦点的行为主义、理性选择等理论和方法的兴起,相比公共权力机关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言,将制度视为规则或准则的观点流行起来。这种观点把制度定义为人类共同体所赖以存在的办事规则(rules)或行为准则(norms)的集合。被定义为规则或准则的制度,作为一种约束机制而存在,其功能在于影响行动者偏好、优化行动者行为。制度概念的第三种理解来自于社会学制度主义者,他们将制度的内涵扩展到更大的范围内。制度不再仅仅指政治组织及其相互关系或准则,而且还包括了信念、价值、人的认知模式等影响个体行动的文化价值性要素。

我们认为,制度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动准则,包括由这些准则体系所规定的社会成员间的地位、关系等。作为行动准则,制度是高度形式化的、系统化的规则,即在一定的意义上,制度就是规则的集合,制度对社会成员之间的结构、关系等特点具有决定性影响。本文中的制度规则是指系统化了的整体性制度体系,也包括整体性制度之下的具体规则,这也构成了本文分析制度规则失范如何导致社会公平正义失和的分析基础和基本框架。

失范是关于制度规则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无疑,失范总是与规范相联系,失范是对规范的某种反动现象。由此,失范存在三种表现形式:(1)规范缺失,即制度规则的缺乏或含混不清;(2)规范偏离,即规范所产生的结果与社会所谋求的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3)规范脱离,即个体对已有社会规范的反抗以致摆脱其控制。本文中,制度规则失范是指由制度规则产生的结果与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相背离的制度现象。

(二)公平正义与失和

正义是人类学术研究历史上亘古不变且常为新的重要的研究课题。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正义首先被认为属于道德范畴,而公平、公正、正义等在道德范畴内是意义相近的概念。中国古人有云“公者无私之谓也,平者无偏之谓也”、“兼覆无私谓之公,方直不阿谓之正”。可见,它们常常被用于指个人的美德,并要求个人以公平、公正、正义的准则为人且处事,这也构成了正义范畴拓展的基础。

随着个人活动领域的不断扩大,信息不对称现象加剧,以道德为基础的社会协调机制的有效性逐渐下降,公共的制度安排成为社会生活的关键构成要件之一,社会正义、制度正义等概念便由此诞生。与传统意义上的正义概念不同,此时正义的概念成为评判社会制度安排的标准,是“好的东西和坏的东西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的基本原则。作为一项基础性规则,正义原则是合作达成的先决条件,也“支配着对制度的所有随后的批评和改造”。

那么,怎样的制度才是正义的呢?柏拉图认为,“木匠干木匠的事,鞋匠干鞋匠的事,别的人也都如此,各自发挥自己的天然作用,不去发挥别人应发挥的作用,这种正确的分工反映着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法意)与人身有联系的;正义的(合法的)分配是应该让接受事物的人与该事物的价值相当”,而且正义一定是公正的,“政治的公正是自足地共同生活、通过比例达到平等或在数量上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公正。在不自足的以及在比例上、数量上都不平等的人们之间,不存在政治的公正,而只存在某种类比意义上的公正。”罗尔斯认为,社会基本制度对个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进行公平的分配和划分是为正义,即公平的正义。

如前文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正义观是公平的正义观,基本的着眼点在于社会成员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公平地享受基本权利、承担社会义务。这也构成了本文对公平正义的基本界定。此外,本文中的公平正义不仅包含了以个人为着眼点的微观的公平正义,还包含了以组织为着眼点的宏观的公平正义。现代文明国家的社会制度既要能够维护微观的公平正义,同时也能保证宏观的公平正义,才能为国家的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才能维护社会首要价值观和价值体系的稳定。失和,即失去和睦。在本文语境中,公平正义失和是指社会成员不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不能够公平地享受基本权利和承担社会义务。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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