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将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 行贿打击不力现象将改变

检察机关将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 行贿打击不力现象将改变

“铁老大”刘志军收受11人贿赂款共计6460.54万元,其中卖官受贿1178.65万元。媒体在对其大肆报道时,却鲜见有行贿人因该案而入刑的报道。如今,行贿犯罪头上的“紧箍咒”越来越紧了。

在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教授王学杰看来,这一现象并不奇怪。“过去,我们国家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时,把打击重点放在受贿犯罪上,对于行贿则打击不力。”

今后,这一现象将得到改变。

4月24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重点查办行贿犯罪电视电话会议透露: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保持惩治行贿受贿犯罪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

据悉,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将严肃查办行贿次数多、行贿人数多的案件,行贿数额大、获取巨额不正当利益,行贿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案件,进一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提高行贿犯罪的成本和风险,确保重点查办行贿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而此前的全国检察机关推进反贪办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也提出,转变办案观念,调整办案思路,克服和纠正重视查处受贿犯罪、对行贿犯罪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做法和倾向,坚持把查处行贿犯罪与查处受贿犯罪统一起来,做到同等重视、同步查处、严格执法。

数据:查办行贿犯罪人数比例上升

2009年7月15日,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一审因受贿罪被判处死缓。陈同海被法院认定的1.9573亿余元贿赂,创下中国1949年以来官方处理并公布的贪腐案件数额之最,该案中的六名行贿人曾以证人现身,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黄捷教授看来,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反腐败防控的重要对象是党政干部的违法犯罪问题,而该类人员通常处于受贿犯罪的地位,对其侦查惩处通常需要行贿人帮助证明,因此在过去的许多情况下,行贿人通常会以污点证人的方式出现,帮助证明受贿犯罪的成立,为取得该类证据,检察机关容易对行贿人实行不恰当的“坦白从宽”。

4月24日,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重点查办行贿犯罪电视电话会议透露:近年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办行贿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也逐渐加大。据统计,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行贿犯罪5676人,占贿赂犯罪案件总人数的31.4%,同2012年相比上升了17.3%。

王学杰认为,行贿和受贿是硬币的两面,只打击受贿,放过行贿,是不公平、不完善的,也留下了隐患和漏洞。他表示,一些行贿人不断把领导干部拉下水,但自己却逍遥法外,“滋生腐败的土壤并没有被铲除。”

黄捷分析,之所以过去“轻视打击行贿”,除了上文提及的行贿人以污点证人的形式出现,此外,贿赂性犯罪本身的特点决定了这种犯罪查处时两头翘。行贿和受贿双方都属于犯罪嫌疑人,极容易互相隐瞒而共同逃避法律惩治。

危害:行贿是贿赂犯罪的重要诱因

上述会议透露,以下情况将会被检察机关重点关注并严肃查办:行贿次数多、行贿人数多的案件,行贿数额大、获取巨额不正当利益,行贿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案件。

全国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提高行贿犯罪的成本和风险,确保重点查办行贿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王学杰分析,上述会议释放出来的信号,将是对过去打击贿赂犯罪的一种纠偏:即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时,不再“轻视打击行贿”。他希望检察机关将把行贿和受贿作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同等对待、同时重视、同时打击、同时入罪。这样将对铲除腐败更有力,因为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对于行贿者,如果不打击,我们反腐败就不彻底、不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指出:行贿是贿赂犯罪的重要诱因,行贿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还严重侵蚀党政干部队伍,败坏党风政风,毒化社会风气,诱发和激化社会矛盾,对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乃至生态文明各领域都将带来严重后果,最终严重危害政权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

黄捷表示,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亦曾联合发文要求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此次最高检要求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亦意味着我国检察机关将努力在刑事上加重对行贿者的处罚,增加行贿的风险和成本,给准备行贿的人以心理震慑。

不过,黄捷还指出,行贿犯罪行为人身份多元,是受贿行为人的相对方,同时予以重点打击,有可能促进对偶犯罪行为人双方抱团互保,从而更难以查处受贿或行贿的犯罪事实。这也将是检察机关要面临的挑战。

建议:打击行贿和受贿同等重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要求,要突出办案重点,进一步拓展行贿线索渠道,善于运用“系统办案”的方法,开展集约办案、规模办案,加大办案力度;要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功能,增强排除干扰阻力等整体办案能力;要讲究办案策略和方法,做到统筹查办行贿与受贿犯罪,既要防止只查受贿、不查行贿,也要防止查了行贿、查不实受贿等问题发生;要加强对案件处理的监督,防止和杜绝轻纵行贿犯罪现象。

王学杰称,从短期的具体案件来说,打击受贿,不打击行贿,有利于破案。但从长期反腐败来看,打击行贿和受贿同等重要。“反腐败要从总体上统筹兼顾,否则,放纵行贿,就会有更多的行贿者将领导干部拉下水。”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操作层面上,王学杰认为,打击行贿并没有特别的难点。受贿问题查清楚了,行贿问题自然就明晰了。

黄捷则建议,加紧把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建立起来,把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到位等,同样也有利于打击贿赂犯罪。

检察日报:破除行贿“罪轻一等”的错误认识

行贿能够攫取腐败收益中的相当一部分,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总体上仍然易发多发,从发展趋势看,贪污案件在减少,贿赂案件在增多。不打击行贿,就不可能遏制受贿,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减少贿赂犯罪。

但在查办贿赂案件中,存在受贿“罪大恶极”,行贿“罪轻一等”的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困境。贿赂犯罪是极其隐蔽的行为,大都是一对一的交易,突破此类案件往往只能依靠口供,或者先从口供入手再寻找其他证据。过于严厉打击行贿犯罪,将导致行受贿双方形成“攻守同盟”,不利于整体案件的侦查突破。

在查办贿赂案件时,司法机关为重点打击受贿罪,有时会鼓励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事实,以换取从宽处理。这种现象会助推行贿“罪轻一等”的倾向。

在社会上,对行贿犯罪的认识也存在误区。在部分人的观念里,贿赂犯罪的主因来自掌握国家公权力的党政官员,他们在贿赂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被认为在贿赂犯罪中处于弱势地位,理应得到一定程度的宽容。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助长了行贿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也是引起行贿犯罪“罪轻一等”的社会基础。

从客观上看,没有行贿也就没有受贿,如果对行贿者的处理一直宽容下去,不但不利于打击受贿犯罪,而且将误导社会的认知和公众态度,而这种社会认知,会进一步滋养贿赂犯罪土壤,助推行贿犯罪和腐败的产生,危害法治尊严和社会公平。

惩治腐败,对行贿犯罪必须做到“零容忍”。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规定,行贿1万元以上应追究刑事责任,多次行贿未经处理按累计行贿额处罚,行贿20万元即构成“情节严重”,行贿100万元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这一司法解释使行贿罪量刑有了明确标准,规范了行贿刑事案件办理。

实际上,一个受贿人背后往往有多个行贿人,查办一个行贿人往往能够带出一批受贿人,通过查处行贿犯罪能够拓展受贿犯罪线索,从而全面惩治贿赂犯罪。全国检察机关推进反贪办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正是认识到这一特点和规律,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步查处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这一转变,必将带来执法观念的革新,开辟出一片执法新天地,推动“零容忍”行贿犯罪的社会认知,有效遏制贿赂犯罪的滋生蔓延。(《检察日报》4月15日,王新友)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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