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证据链条,“口供办案”转向“证据办案”
修改后刑诉法将人权保障和阳光执法、规范执法提高到一个新高度,严格限制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使用,明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对单纯依赖口供定罪的传统侦查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对检察机关侦查取证工作及侦查人员的证据把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此,南京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一方面将侦查重心前移,通过全面细致初查,掌握相关证据,促使嫌疑人如实交代;另一方面,从重视言词证据向言词和书证、物证、间接证据、再生证据并重转变,全面实现“由供到证”转向“由证到供”。
江宁区检察院在侦办一起贪污、受贿案时,由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办案检察官预判他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会矢口否认,提前做好了“零口供”办案的心理准备。在首次接触陈某前,就通过秘密初查,掌握了他涉嫌贪污、索贿的主要证据。从启动初查程序至决定立案并采取拘留措施,仅用了10天时间。随后,通过“立体复合型”侦查,运用一系列高科技侦查手段,办案检察官采用固定电子证据等多种证据形式牢牢锁定整个证据体系,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证据锁链。
2013年1月18日,江宁区法院对江宁区检察院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财产80万元。陈某上诉后,2013年5月3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职务犯罪日益呈现智能化、高科技化趋势,犯罪手段更加隐蔽,为有效破解职务犯罪嫌疑人“零口供”难题,南京市两级检察院先后装备了大要案指挥通讯系统、综合信息查询平台、数据恢复系统、心理测谎仪、话单分析软件等高科技设备。这些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使用给侦查办案工作插上了“科技的翅膀”,电子数据、辨认或侦查实验笔录等修改后刑诉法确定的新的证据类型,为侦查取证、构筑证据链条拓展了新的空间。
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南京市检察机关监视居住使用率从2012年的30.6%降至12.5%,12至24小时的讯问突破率大幅提高,案件侦破时间较过去明显缩短。
“侦查一体化”,畅通职务犯罪办理“绿色通道”
“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仅靠反贪部门的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需要上下级院和院内公诉、侦监乃至技术、信息化等部门的协同配合。这些部门及时介入、共同参与、密切合作,形成信息、技术、人员的合力,不但大大提高侦查效率,而且在办案过程中能够加强相互监督。”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葛晓燕介绍说,“侦查一体化”是该市检察机关“立体复合型”侦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了解到,南京市检察院专门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以各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一体化”侦查领导小组,建立了纵向指挥有力、横向配合紧密的大侦查格局,对重大案件打破层级界限,检察长直接听取办案人汇报,直接进行指挥调度。科学整合两级检察院侦查力量和资源,统一调配反贪、反渎、公诉、侦监、法警等相关部门的侦查、审查和保障力量,将以往的阶段性单兵作战,改为以目标为引导的整体化联合作战。
为将“侦查一体化”机制落到实处,南京市检察院每季度召开一次侦查指挥中心会议、侦防一体化会议和侦捕诉联席会议,就逮捕标准、提前介入、减少退查、指定管辖、侦防一体等内容与侦监、公诉、预防等部门达成共识,实行反贪案件专人办理、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制度,畅通案件快侦、快捕、快诉“绿色通道”,有效提高了反贪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2013年,南京市检察院先后查办了中国农业银行原副行长杨琨特大受贿案,南京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中国贸易促进会南京分会原巡视员汪阳受贿案,南京市审计局直属二局原局长梅松海受贿案等一批有影响的大要案,并先后在拆迁、保障房建设、医疗、教育等领域开展了查办职务犯罪专项行动。
通过查办窝串案和各类专项行动,该市检察机关2013年共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102件1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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