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如何促进民族关系和睦 (4)

国外如何促进民族关系和睦 (4)

较小型国家

就人口、规模而言,瑞士、新加坡等国家无疑是世界小国,但他们在民族冲突管理问题上却贡献了先进的理念与经验。瑞士等国的民族冲突管理经验的技术性启发或许比其整体性意义更为重要。

瑞士是民族多样化较为突出但又是民族和谐程度非常高的国家。长久以来,在这个文化与民族差异性相当显著的国度,从未出现过严重的民族冲突。在瑞士,很少发现人们在使用“民族”或“少数民族”这样的词语,他们只称自己为“瑞士人”。那么,“瑞士人”是个什么样的“民族”呢?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是由“不愿意生活在德国的德国人,不愿意生活在法国的法国人,不愿意生活在意大利的意大利人”组成的。换句话说,从传统的民族概念上看,并不存在“瑞士族”;但由不同民族组成的瑞士人,又成为了一个新的“国家民族”。这种状态源于瑞士人对自己国家的高度认同。

瑞士的多元文化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瑞士是世界上唯一将所有民族语言都提升为“国语”的国家,包括德语(占总人口63.9%左右,主要在北部地区)、法语(占总人口19.5%左右,主要在西部地区)、意大利语(占总人口6.6%,主要在南部地区)和罗曼什语(Romanche,总人口的0.5%,主要在东部少数地区)。四者共同成为官方语言。在语言教育上,历时悠久的多语教育体制使几乎所有的瑞士人都可以同时讲包括英语在内的四种以上的语言,使得语言完全不再具有“民族识别”的意义。不同地区的瑞士人在文化与宗教上具有相当大的差异性,但社会成员对这种差异的宽容和制度上对这种差异一视同仁的立场使其始终处于互不干扰、平等尊重的状态中,不会产生结构性的社会冲突。

瑞士联邦制的政治基础并不在于“族群”,而在于“公民”。在瑞士的族群治理模式中,“公民身份”具有优先性,“族群身份”在瑞士的宪法体制中是一个很重要的社会基础,但不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单位。瑞士公民不能因为特殊的“族群身份”而要求任何性质的特殊待遇。因此,有学者认为瑞士模式是“公民联邦制”的典型代表。

第一,瑞士宪法的政治基础是公民,而非族群。瑞士的26个州不得建立针对本州的“特殊公民权”。瑞士也不存在针对特定族群的特殊制度安排。在宪法上突显“公民身份”的优先性,强化公民平等及政治参与。

第二,联邦国家的世俗化。瑞士的宗教具有多样性,并和语言一起成为族群多样性的社会文化基础。具体而言,瑞士有接近1:1的天主教徒和新教徒,新教内部又区分信义宗和加尔文宗。瑞士长期以来在罗马的梵蒂冈教廷没有宗教代表,主要是为了回避天主教代表的不充分性;同时,瑞士实行严格的政教分离原则,奉行世俗主义和宗教自由。

第三,决策中心主义。瑞士民主的重要特点是“决策中心主义”而非“选举中心主义”。在民主决策程序中,重要议题不能依赖简单多数,而需要重要的多数群体和少数群体的一致同意(最大共识原则)。决策中心主义(共识主义)的程序设计,使得瑞士不同族群的成员有着丰富的机会参与不同治理层次的决策,通过个体公民权的经常行使,超越本族群的利益与政治限制,成为一名成熟理智的“联邦公民”。这种制度设计使瑞士公民获得了最为宽域的民主实践空间,并在交往互动中形成关于公共利益和公民责任的共识。同时,直接民主减少了瑞士公民对政党代表的依赖,在其他国家,后者往往具有族群、语言和宗教界限。

第四,社会均衡与社会团结。瑞士1999年宪法之序言指出,“一个国家力量的衡量尺度在于其最弱成员的福利程度”。联邦政府有责任促进联邦内部不同单元之间的社会与经济发展,从而弥合不同族群间的差距和不平等感。在瑞士,财政均衡政策的适用对象不是特定的“族群”,宪法关注的焦点始终是“去族群化”的公民。由此,瑞士没有“民族特权”与“民族分裂”,只有“公民自治”和“宪法平等”。

当然,尽管瑞士以其完善的民族政策而堪称“世界榜样”,但其民族政策的代表性较低,因为瑞士的社会条件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不具备的。首先是经济实力,瑞士是当今世界上人均收入最高的国家,拥有全世界最高的生活质量。长期稳定的社会和高度发达的经济条件对其民族整合产生了积极影响。其次是较小的社会结构性差异,瑞士各民族群体在价值观、经济与文化发展水平、历史恩怨等方面没有根本差异,彼此认同感强,社会整合难度低。再次是地理区域与人口规模有限。尽管瑞士是欧洲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但人口总量不过800多万,领土面积仅有4.1万平方公里。故“小国经验”有其天然的局限性。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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