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合法越狱”背后的司法腐败漏洞(2)

堵住“合法越狱”背后的司法腐败漏洞(2)

——访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

记者:此次活动的重点整治对象是什么?主要目的是什么?如何保证活动取得实效?

袁其国:此次专项检察活动的重点整治对象是现在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以及人民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减假暂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察发现存在的各类问题并依法予以监督纠正,查处一批徇私舞弊减假暂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减假暂依法、公正、规范进行。专项检察活动分以下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清理摸底阶段。对在服刑的三类罪犯进行全面摸底,对其历次减假暂逐人逐案进行审查,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逐人见面、重新体检。充分利用多种渠道,摸排减假暂中的违法犯罪线索。我们的举报电话为010-12309,举报网址为www.12309.gov.cn,欢迎人民群众举报相关违法犯罪问题。

第二阶段是核实、纠正和查处违法问题阶段。对摸排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于经调查核实的违法减假暂案件,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发现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及时立案,并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阶段是检查验收阶段。组织做好检查验收工作,采取派工作组实地验收、交叉检查、分片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对专项检察活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专项检察活动的组织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查处违法犯罪情况等进行认真总结。

记者:近年来查办的这类案件有何特点?

袁其国:2008年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执法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2341件2752人,其中徇私舞弊减假暂犯罪180件222人。另外,还有受贿犯罪580件594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219件253人,徇私枉法犯罪56件73人,这其中也有一些案件涉及违法减假暂问题。这些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一些被判服刑的“有权人”“有钱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身份的罪犯,通过假立功、假鉴定等手段,违法减假暂。有的罪犯出狱后又重新犯罪,甚至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这类案件往往涉及执法司法人员,极大损害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力,被舆论视为严重的司法腐败。

二是窝案串案特点较为突出。某些执法司法人员为求私利,违法办理减假暂,在多个环节上相互利用和勾结,实现利益均沾,形成系列窝案串案。

三是案件发现难、查办难、处理难。违法减假暂案件隐蔽性较强,有的罪犯即使知晓内情,考虑到自身利益和今后生存环境,也不敢、不愿揭发举报。有些案件线索往往很难查实,在实践中收集和固定证据的难度较大。而涉案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执法司法人员,熟知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反侦查能力较强。现实中,对相关渎职犯罪人员处理偏轻,判处实刑的较少,违法犯罪成本低,难以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

记者:下一步如何建立健全减假暂的长效机制?

袁其国:专项检察不仅监督纠正具体个案,还注重制度机制建设。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央政法委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对减假暂工作的监督。

一是对2007年制定的《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进行修改,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办理减假暂案件的实体和程序。

二是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假暂案件逐案报请省级以上检察院备案审查。

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对《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进行修改,抓紧出台“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办理程序。

四是大力加强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办案工作量和监督任务,明确派驻检察室的编制和人员配备标准,尽快解决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同步监督提供切实保障。(半月谈,记者 姜磊)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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