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自费反腐” 背后的尴尬(3)

【案例】“自费反腐” 背后的尴尬(3)

三是自费反腐能走多远?查实的赃款依规被县纪委没收了,汤尊没得到分文奖励,反而背了一身债务。灵璧县信访局为此事开听证会,建议村和乡政府共同支付汤尊清账垫资43741元。时隔8年后,汤尊断断续续收到了乡政府补偿的30000元。县纪委的复查应该是清账小组工作的延续,从处理的情况看,也是对清帐小组工作的肯定。既然用了清帐小组的劳动成果,就不该对工作成本不买账,更不该卷起款就走人。白吃人家的桃子,连个桃核都不留下,似乎把事办的太绝了。行为的背后是情绪的发泄。可见该县纪委对此类案件的态度,实际上并不积极对待群众的这类举报,有可能在潜意识里认为是在找麻烦。不然的话,就不会是“清账小组”花汤尊的钱清帐,恐怕应该是纪检部门派人清帐。灵璧县纪检部门这种态度,客观上是对举报人的变相打压,公众对自费反腐的前景也就别报过高期望了。很显然,举报者不得好报,直接意义是让以后的举报人知难而退。

四是查实的赃款应该去哪儿?清帐的结果9名村干部共退赃11万元,全被县纪委没收了。不知这些钱的最初来源,是财政资金还是村集体所有。如果贪的是村集体的钱,是否应该退还村集体。村集体的钱也就是村民的钱,不能视为国家财政资金。如果按有关规定,应该没收,那么这个规定的科学性值得探讨。举报者多半为了自己的利益才去揭发检举,而案件查实了,自己的利益却仍然得不到,至少在客观上,没有保护举报人的利益,更没有鼓励反腐。试想,自己被黑的钱查到最后还是要不回来,举报或维权还何益之有。再者,这样的办案机制,是否会存在为了提成奖,因钱而办案的嫌疑。如果不是这个原因,那么此案的前期清帐工作,为什么是个人出资干,有关执法执纪部门为何不介入?

五是汤尊的决心应该惊醒谁?当时为了清账,汤尊家里被扔过砖头,玻璃被砸碎,门口收到过花圈,还威胁要打死他的孙子。汤尊坚守一句话:头可断,血可流,真理不可不追求。并交代儿子:我死了,你接着干。这种腐败反到底的决心,着实令人感佩,同时也发人深思。

自费反腐获补偿应有制度保障

随着自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强化反腐败力度和拉高反腐败态势,以及民众对反腐败信任度的加深,可以预测到,会有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选择实名举报官员腐败,乃至选择公开性实名举报官员腐败以及走上自费反腐道路。

不管是民众实名举报官员腐败,还是持之以恒的自费反腐,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民众既需要耗费一定的宝贵时间搜集官员腐败证据,还要花费路费等成本用来举报和反腐,即便是耗费时间也是以停止工作和没有收入为前提和作为代价。换言之,民众冒着巨大风险自费反腐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是民众替代纪检监察部门干活,干了本应该由纪检监察部门干的工作,这既减轻了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量,方便纪检监察部门查案,也减轻了纪检监察部门反腐败的经济成本。那么普通老百姓自费反腐的成本就该由财政买单,获得政府补偿理所当然。

如果民众冒险自费成功反腐,让腐败分子受到国法惩治,在自己因为反腐而变得一清二白乃至遭到打击报复之后,还需要承担这笔反腐费用,显然不合理,也是对民众自费反腐的一种打击,是让民间反腐英雄“流血又流泪”。安徽灵璧县为自费反腐的民众提供经济补偿,应当说开了个好头,是对民众自费反腐的一种支持和激励。

事实上很多地方为了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鼓励民众积极举报腐败分子,出台了有奖举报制度。按照这个逻辑,民众自费反腐,不仅应当获得经济补偿,让政府财政为自费反腐的民众承担反腐成本,还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褒奖这种冒着风险自费反腐的精神。从这点上说,笔者以为,民众自费反腐,不能按照个案处理,不能出了个案,逐个召开听证会考虑是否给予经济补偿,而应当建立保障制度,依靠制度保障自费反腐民众的经济损失。只要民众自费反腐,腐败分子最终被追究惩处和查实,那么选择自费反腐的民众就可以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承担反腐费用,以消除自费反腐民众的后顾之忧,真正在制度上不让自费反腐民众“流血又流泪”。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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