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吏治文化探微

秦汉吏治文化探微

“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左传·桓公二年》),由于吏治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衰,吏治的清明维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所以以法治吏、以吏治世、宽猛相济成为我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和鲜明特征。早在秦汉之际,我国就已经形成职业文官阶层,并在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观念的影响下创设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官僚体系,孕育出成熟而别具一格的吏治文化,成型自秦汉时期的吏治文化也成为两千年间我国传统社会得以维系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之一。

一、以典治吏,用法律约束权力

以典治吏、以法治吏,重视吏治的法律化、制度化是秦汉吏治的一大特点。与以前“刑不上大夫”的做法不同,秦汉时期开始出现法律应以治吏为中心的思想理论,最具代表性的表现即为大家普遍认同韩非子的著名论断:“明主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冶法家各派学说于一炉,在其著作中描绘出一幅系统、完备的以法治吏、以吏治国的理想图景,其中所包含的吏治思想塑造了秦汉乃至后世的吏治文化,甚至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的面貌。法律塑造着官吏行事谨慎、忠于职守、不敢过分专横的性格,这必然有利于百姓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法律公平。秦汉两朝,官吏拥有政治经济特权,且官职越高、特权越大,占有的社会资源也越多。与此相对应,秦汉两朝的律法还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职位越高,需承担的责任也越大。触犯相同的律令,位高者受刑往往重于位低者。例如,秦汉时期居高位者可以荐官、任子,后世学者多视此为其拥有特权的表现。但据《汉书·董仲舒传》载:“所贡贤者有赏,所贡不肖者有罚。夫如是,诸侯、吏两千石皆尽心于求贤,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赏不必多说,罚是怎样的呢?“山阳侯张当居为太常,坐选子弟不以实,免。”“诏列侯举茂才,勃举汤。……勃选举故不以实,坐削户二百。”(《汉书·陈汤传》)因选举不实,涉案官员皆被免爵、削户。曾为秦相的范雎保举郑安平为将出征,后来郑降赵,按照秦国当时的法律,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应该各以其罪罪之。于是,范雎“罪收三族”。

云梦睡虎地秦简真实地向世人呈现了秦国以法治吏的情景,至少有28种律令涉及官吏治理:《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对官吏的任、免、补,以及任吏不审或违令、官吏不称职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其他如《田律》《仓律》《工人程》《工律》也明确规定了对相关部门官吏的履职要求,以及对其渎职行为的处罚方式;传统吏治观念认为执掌司法裁判者尤为重要,因此秦律不仅对司法官员提出了高于行政官员的道德要求,还设置了“失刑”“不直”“纵囚”等专门适用于司法官员渎职犯罪的罪名。汉代行政公文通常以“如律令”作为结语,官员政绩考核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须“颇知律令”。西汉末年的薛宣说:“吏道以法令为师”,同一时期的朱博也说:“汉吏奉三尺律令以从事。”由此可见,汉代吏治文化延续了秦朝重视法律、重视以法治吏的风气。秦汉时期开始以明确的法律形式系统规定官吏职务犯罪的类型及惩治方法,能够根据官吏违法、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不同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并把玩忽职守、贪赃枉法、举荐不当、错断狱案和结党营私等列为必须严惩的官员犯罪行为,体现了秦汉吏治高度法律化、制度化的特征。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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