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吏治文化探微 (3)

秦汉吏治文化探微 (3)

 三、宽猛相济,吏治之道贵在应时而变

《左传·昭公二十年》载子产言:“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孔子赞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这种以德礼、刑罚为表征的宽、猛两种社会调控方式自秦汉时就被灵活运用于传统政治活动当中,影响着律令的制定与适用,并渗透于当时的吏治文化之中。秦汉吏治遵循着大体相同的律令制度,但秦因独任法家偏于猛,汉初黄老为治则偏于宽,汉武帝时期外儒内法、以猛纠宽,而后随着儒法合流的不断深入,汉代吏治又由猛渐宽。此间的宽猛变化绝非一二贤人所能左右,皆时事使然,所以吏治之道贵在能够顺应时变。汉初,民生凋敝、百废待兴,吏治宜宽,黄老无为务在不侵民、不扰民,降低经济恢复的社会成本。六七十年之后,随着汉初经济的复苏,一系列社会问题涌现出来:地方诸侯威胁中央集权、国人贫富分化加剧、宗室权贵乱法无德、豪右大族横行乡里、各地民变此起彼伏、外族频频掠民扰边。“武断于乡曲”的兼并豪党之徒和“室庐舆服僭于上”的宗室公卿曾一度成为汉代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的最大威胁,如何压制诸侯宗室和地方豪强的乖张成为当时吏治必须面对的一个严峻主题。

汉初的宽缓之政显然已经不合时宜,最迟在汉景帝时吏治猛烈之风就开始显现。“济南瞷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于是景帝乃拜(郅)都为济南太守。至则族灭瞷氏首恶,余皆股栗。居岁余,郡中不拾遗。”(《史记·酷吏列传》)通过“族灭首恶”的法律手段实现了从二千石“莫能治”到一年后“郡中不拾遗”的转变,不得不说宽猛相济实为秦汉吏治文化的精髓。汉武帝时期吏治最猛,瓦解了诸侯的威胁,打压了地方豪强,但也激化了官民矛盾,大有重蹈亡秦覆辙的可能。此时吏治风气随着儒家地位的不断提升而由猛入宽,儒、法两家思想作为吏治宽、猛的源流开始合二为一。儒家强调“亲亲”“尊尊”,希望以宗法为基础构建家庭伦理,并由家及国,形成由德礼维系的“家国体制”,虽等级森严,却不乏道德基础与人情关怀;法家强调官吏奉法、循令、守职,要求官吏精通法律、熟悉政事、抑制私欲、严行公法,希望通过制度化的训练使官吏成为国家所赖以安定的柱石,但虽有摧枯拉朽、立竿见影的社会功效,却“宜攻不宜守”,难为长久之计。而“儒法合流”不仅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底色,也使得宽猛相济的吏治之道获得了更好的法律依托。

(本文系北京交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专项项目:汉武帝时期法律文化研究〔2014JBW005〕成果)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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