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吏治文化探微 (2)

秦汉吏治文化探微 (2)

二、以吏治世,由官吏彰显法律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秦汉吏治强调不仅要有“治法”,还需有“治人”。只有让具备较高法律素养的官吏去治理社会,才能彰显法律权威,实现社会的安定繁荣。因为知悉国家法律乃是为吏的前提条件,所以秦汉官吏很多都可以被称为专业技术官员,精通律令成为秦汉官吏与后世官吏的一大区别。在秦汉法治文化的熏染下,大多吏员能够知法守法、奉法而行政事,法律的社会作用和价值诉求得以实现。汉景帝时,蜀守文翁为化蜀地蛮夷之风,“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才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汉书·循吏传》)他不仅选送本地有才干的小吏去京师受业学律,待这些人学成返乡之后,他还委之以官职,足见法律传习在当时所受的重视。从西汉中晚期黄门令史游所编的启蒙读物《急就篇》中也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律常识在汉代基础教育中的重要地位。汉代的严延年是精通律令的典型代表,《汉书·酷吏传》载:延年“少学法律丞相府,归为郡吏……为人短小精悍,敏捷于事,虽子贡、冉有通艺于政事,不能绝也。巧为狱文,善史书,所欲诛杀,奏成于手……奏可论死,奄忽如神。”“奏成于手”“奏可论死”都反映了严延年精通律令、善于变通的一面。可惜的是其明习法律不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秦汉的律令终究是为王权服务的,秦汉吏治文化所孕育的官员自然也逃不出这种束缚。

汉代以降,随着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不断深入,秦汉时期的官吏培养方式发生变化,国家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亦大幅下降。三国时期,大臣卫觊向魏明帝上疏称:“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三国志·魏书》)这份奏疏一方面说明了法律和掌握法律的官吏对国家政治的重要,另一方面也说明到三国时法律已为“私议所轻贱”,精通法律的官员也为“选用所卑下”,秦汉时期“百里长吏皆宜知律”的情形已经发生变化。秦汉时期形成的“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局面随着儒学地位的不断提升而被打破,原本以是否“明悉法律令”来判断良吏、恶吏的标准也渐为能否精通儒家经典所代替,这在中国法律史上是一种倒退,但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诸多因素经过博弈之后的一个必然走向。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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