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攻坚与党的执政模式现代化 (2)

改革攻坚与党的执政模式现代化 (2)

这种与执政理念及宪法法理的违背表明了现实中党政关系的扭曲与错位,党本身应有的功能定位在实际中发生了偏差:人民性逐步弱化而行政性逐渐增强。这种偏差不论对党本身的执政而言,还是对整个中国改革的推进而言,影响都是极为消极的。就政党的本性来说,掌握政治权力当然是其目的,但其之所以可能掌权,是因为代表了范围不同的民众的利益,能够获得民众的支持,具有人民性。就此而言,政党要想具有牢固的执政基础,最大程度地保持自身的生机与活力,必须始终注意扎根于最广大的民众之中,而不能脱离于人民之外。这既是近代以来政党政治的通则,更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一贯秉持的价值理念。而如果执政党逐渐行政化、国家化,既会因繁琐行政事务之累而难有充分时间密切与人民之联系,思考关乎全局之大事,也会因党政不分所掌握的巨大权力与利益之腐蚀而难保为民之初衷。其时,官僚主义、文牍主义、形式主义、脱离民众、贪污腐化、与民争利等等问题就会难以遏制。在这种情况下,政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就会逐渐弱化乃至丧失。就此而言,党政分开问题确实兹事体大,今日中国改革再也不能不虑。

当然,党政分开自然不是说党政在任何方面都应毫无干系,而是要明确两者的不同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继而在此区别的基础上找到两者合适的连接点,从而理顺两者的关系并使之逐步制度化。执政党要遵循政党政治原理,努力保持自己的人民性,把相当时间和精力用在尽可能广泛地联系民众,倾听民众呼声,整合民众利益诉求。这是执政党的执政之基与安身立命之本。在此基础之上,执政党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经法定程序将以民意为基础的自身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而非是将自身行政化,直接去干预国家政权系统的工作。换言之,党与政的对接口应是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曾撰文对此作过透彻分析。他认为,执政党应当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开,而与国家权力机关保持高度的融合。政党作为吸纳、整合、表达民意的工具应当主要在权力机关活动。在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军事诸种权力中,只有立法或权力机关适合于政党活动。党通过权力机关的四种权力,即立法或制定政策权、人事选举任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监督权和罢免权就足以实现对行政、军事、司法诸权的控制和对国家其他公共权力机关的领导,完全没有必要由党的组织直接干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具体事务。[6]

既然执政党的决定和主张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变为了国家意志,变为了国家的宪法与法律,国家政权系统与民众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实际上也就实现了党的领导。就此而言,党对于国家事务的领导应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应是原则的而不是具体的,应是幕后的而不是台前的,应主要靠主张的正确性而非执政的强制性。“可以肯定,按照这样的领导方式来实行党的领导,一定会使党的领导大为改善,使党的领导更有效、更得力。用这样的方式来实现党的政治领导,要比那种依靠权力的强制,直接干预和管理国家事务困难得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来说要求更高。全党应当适应新的形势,在改革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努力学会运用新的领导方式来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7]

(二)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这些理念的提出表明民主对于社会主义的价值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共识。实践中,基层民主的逐步推进、公民参与的逐渐发展、人大制度的逐步健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就亦是有目共睹。但观诸现实,不能不承认,过分强调执政党本身的代表性,过分强调替人民当家作主,在某种程度上忽视公民主体地位与具体利益诉求的思维与现象仍是较为普遍的。强调人民民主与有意无意地总想替人民当家作主,两种不同思维反映出当前一些党的干部头脑中实际存在的矛盾与不一致。这种实际存在的矛盾与不一致表明在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关系问题上仍需进一步廓清有关错误认识,真正树立现代政治文明理念。

在人民民主问题上的错误思维与现象之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中国几千年来积淀的官本位思想以及政治就是“牧民”的观念在某些党员干部头脑中还是印记深深,难以拔除。这与近现代以来中国社会缺乏有效的现代价值启蒙有很大关系。其二是由于传统执政模式的惯性。在革命战争时期就已形成,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得以延续甚至强化的高度管制的治理模式在改革开放以后虽渐有改变但并未被彻底打破。按照这种执政思维,只有作为人民的代表直接出面把权力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才叫执政,才能保证执政地位不受影响,而人民一旦在各领域真正确立自主地位,似乎就会冲击和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已经习惯于站在台前替民作主、代表人民了,现在要打破这种思维,难度自然很大。其三是现实利益因素的影响。思维最终不可能脱离利益。替民作主和由民作主,两种不同的执政思维,最终必然体现为不同的利益结果。过分强调代表性,有意无意地总是想替民作主,在很大程度上更便于某些党员干部不规范地追求自身或部门、地区的特殊利益。当前征地拆迁过程中某些地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于利益冲突的直接卷入,赤裸裸地与民争利,很多都是在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百姓的名义下做出的。基于利益的考虑,总想替民作主也就不难理解了。

中国改革推进到今天,这种过分强调为民作主、有意无意弱化公民自主权利的执政理念与方式已经暴露出了巨大的问题。其一,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结构、成分的愈益复杂化,民众的利益诉求愈益多样化。执政党所能代表的只是全体民众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执政党只能以正确的方式来协调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不应该、也不可能直接作为这些千差万别具体利益的代表者。而大量具体的利益诉求只能由民众自己表达与维护。其二,在现阶段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中,相当一部分是干群的矛盾与冲突问题,民众对抗党委机关和党员干部的行为时有发生,好像党和人民成为了不同的利益主体。这种情况不能不迫使我们反思传统执政模式之弊。其三,现实中公民政治参与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民众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与维护渠道,从而导致社会矛盾大量积压,群体性事件不断,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其四,没有有效的民众参与与监督制约,党员干部的贪腐行为触目惊心。而党内的贪腐在迅速消耗着多少年来共产党在民众中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信任与认同,这种情况如果长期持续,党的执政基础将受到极大破坏。1945年毛泽东与黄炎培关于历史兴亡周期律的对话,其实质就是民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问题。针对黄炎培提出的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兴亡周期律,毛泽东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毛泽东与黄炎培的“窑洞对”距今已近70年,但所涉及的问题直到今天依然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与解决的。

现实中的问题表明传统的执政模式需要切实打破、有效变革。实际上,对于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问题,我们党在多年探索的基础上已经提出了一条根本的价值原则,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按照这一原则,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依法治国作为中间项来保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辩证分析,一方面,这一理念反映了客观现实的要求,也符合中国的国情,其提出表明了我们认识的深化。另一方面,也应看到,三统一本身的提法又是较为笼统的。在党的领导的各个环节如何切实体现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在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如何更有效地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使之更为适应民众的民主诉求等等都需要更为细致的分析。如果没有这种更为细致、认真而具体的研究,抽象、笼统而一般性的回答往往难以切实有效的指导实践。在深刻理解现代政治文明内涵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规律的认识,推进执政模式的现代化,已成为摆在执政党面前一项刻不容缓的极端紧要任务。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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