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攻坚与党的执政模式现代化 (5)

改革攻坚与党的执政模式现代化 (5)

公民社会组织的不断成长与大量出现,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催生利益与价值的多元化,而公共权力本身又难以对社会方方面面的具体利益与价值诉求进行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具有相同利益与价值诉求的社会成员便会以组织化的形态来维护自身利益,追求实现自身价值目标。现代社会中个体的自由权利也为社会成员的自由结社提供了制度保障。实际上,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如果说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自由人联合体,那么,今天公民的组织化与自由结社恰恰是自由人联合体这一理念在现代社会的映现。

然而,由于几千年“治民”思想的影响,由于政治权力长期以来一直惯于对于社会的高度管控,由于过于强调执政党本身的代表性,现在不少党员干部对于社会组织的成长还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看法与疑虑,往往将其视为所谓不稳定因素而消极对待。但观诸现实,处于攻坚阶段的中国改革本身已经显现出公民社会组织不断发展的必要性与必然性。

其一,在现阶段及以后的改革进程中,要实现社会利益矛盾的有效整合,增强公共权力对于利益冲突的可控性,积极推进公民参与的组织化建设尤其是普通民众与弱势群体的组织化建设,努力实现各阶层、群体利益博弈的相对均衡尤为重要。特别是对处于利益冲突中的普通民众与弱势群体而言,一定程度的组织化不仅可以使其利益得到较为有效的表达与维护,而且也有利于避免过多不可控的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恰恰是由于缺乏正式完善的组织形式与渠道,高度分散的民众才会寻机通过临时聚集的群体性事件发泄情绪、表达不满。同样都是集体行动,但两种集体行动由于组织性的不同,后果是截然不同的。“社会利益的非组织化不但不会消除反而会提高发生大规模集体行为的可能性。……社会利益非组织化的一个重要后果是,它把整个社会变成了一个组织联系非常薄弱,但集体行为能力却超强的‘大散众’(large numbers):一方面,非组织化使群众的利益诉求难以有效上达,会滋生社会矛盾或使社会矛盾难以有效化解;另一方面,在‘全国一盘棋’的政治理念下,国家往往在相同的时间里以相似的方式集中推出相同的社会政策,结果,大量社会成员虽然在组织上或地理上相互分割,但却往往在同一时间内集中领受着相似的政策后果,从而在利益诉求、问题归因、情感认同、‘敌友’划分、价值取向等方面渐趋一致。社会心理上的一致性构成了‘大散众’制造‘群体性事件’(亦即社会学上的‘集体行为’)的基础。一旦社会不满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在某些因素(有时候甚至是非常偶然的因素)的刺激下,平时看起来很‘散’的大众很可能迅速集结起来,造成具有强大破坏力的动乱和骚乱。”[14]由于参与者极易受到各种极端情绪的鼓动与感染,不像正式组织那样可以对其成员进行规范与约束,这种非组织化的参与形式往往具有高度的对抗性与很强的破坏性。而且,参与的非组织化也使得问题的解决成本很高而效果有限,因为在这种群体性事件中,公共权力所面对的并不是一个对话的对象,而是一个个迅速集中而来、迅速四散而去、没有组织控制的“散兵游勇”。参与者的情绪化、冲突的极端化、对抗的高强化、行动者的分散化使得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很难在法治化和程序化的轨道上解决。

而公民社会的组织化正好可以相对有效地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弊害:组织化的公民参与可以较好地克服个人利益行为的自发性、孤立性和不稳定性,防止非理性的、无序的过激行为的发生。在这个意义上,组织化有利于塑造理性的参与个体;借助于组织,公共权力更易于对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进行整合,社会的利益矛盾与冲突更易于在法治化和程序化的轨道上对话、协商解决;各种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对于抑制与防范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社会的自组织性越强,对于地方公共权力的制衡就越有效。当前,公权力与社会公众的对立与冲突更多发生在基层与地方,而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命令与控制对于地方与基层而言有时鞭长莫及。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自组织的孕育与发展对于地方与基层的政治治理而言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要强调的是,针对当前社会利益冲突的焦点,现阶段公民参与的组织化建设,一方面要在农村积极引导建立农民利益表达与维护的社会组织,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工会的功能。

其二,随着中国的改革与发展,各种公民社会组织或第三部门正在担负起越来越重要的治理功能。特别是在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领域,公民社会组织“可动员和汲取大量社会资源,处理各种公共事务和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促进社会公正与社会公平,在市场和政府都无法有效配置资源的地方承担起有效的角色功能,在制度创新和社会治道变革中起着基础性作用。”[15]

基于以上分析,党的执政模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维度,就是对于各种正当社会组织的成长,应改变对立、警惕的态度,积极加强规范、引导与合作。在当代中国,要推动公民社会组织成长首先必须解决观念上的问题。我国学者俞可平研究认为,由于对公民社会组织的认识和判断发生了偏差,现阶段在部分党政干部中间,对于公民社会组织存在着四种不友好或不恰当的态度:其一,轻视和漠视民间组织,认为民间组织在中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无足轻重,成不了气候;其二,对民间组织不信任,认为民间组织不是正式机构,不可靠;其三,害怕民间组织,认为其一旦变得强大,就会脱离政府的监管,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就会下降;其四,敌视民间组织,认为民间组织总是跟政府不合作,甚至跟政府唱对台戏,要坚决予以遏制。就此而言,“要认真解决中国公民社会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为民间组织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制度环境,首先需要政府官员端正对民间组织的态度。要正确对待各种民间组织,从总体上说,既不要敌视它,也不要忽视它;既不要惧怕它,也不要溺爱它;既不要放任它,也不要封堵它。有远见的党政干部应当主动与各种合法的、健康的民间组织建立信任关系和伙伴关系,积极培育各种与政府合作、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基层民主和公民自治的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管理、公民参与和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16] 在转变观念的基础上,要推动公民社会组织成长还必须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对公民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登记成立、活动原则、经费来源、税收待遇、监督管理、内部自律等作出明确而合理的规定。“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在深刻认识公民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加紧修订和完善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从审批、登记、注册、监管、经费、税收等方面,对组织既积极支持、热情帮助,又正确引导、合理规范,营造一个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防止民间组织成为政府的对立面,使公民社会更好地与政府合作,齐心协力建设一个民主、公平、善治、宽容的和谐社会。”[17]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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