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权益实现于法有依
以往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框架,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地做法不统一;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也只有行业、单位里的自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也没有明确依据。这一切,都造成了事业单位人才管理中的种种现实难题。
“《条例》的出台,让奖勤罚懒问题终于有法可依。”吴江介绍,《条例》规范了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的基本程序,健全了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还建立了促进人才健康成长的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奖惩在人事管理中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这些都是很大的进步,但更为重要的是,人才的权益保障终于实现有法可依。”吴江指出,“依据《条例》规定,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利益相关人受到不合理待遇,都可以依法申诉,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
《条例》中,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的仲裁、申论、复议、举报、监督、控告都做出了清晰规定,并明确不按《条例》办的要受到法律追究。这让人们看到,《条例》的根本出发点,还在于用法律保障人才的合法权益。
“过去人事管理权力缺少制约,没有法律责任,人才受到歧视、不公正待遇,往往只能忍了。现在不一样了,管理部门对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要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吴江说,“这是对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法律监督,有利于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的依法管理和廉洁高效,消除不公正现象和不正之风。”
“必须看到,《条例》是建立人才集聚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是深化人才制度改革的法律框架,它的出台向全世界传递了一个积极信息——中国构建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正在由此扬帆破浪。”吴江说。(本报记者 罗旭)
事业单位改革大事记
●1992年 党的十四大提出,按照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 逐步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
●2000年 中央下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
●2002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明确了聘用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
●2006年 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及其实施办法出台。
●2009年1月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下发,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
●2009年9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并从2010年起,在全国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绩效工资。
●2010年 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聘用制度。
●2014年5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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