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区别及常见错误

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区别及常见错误

核心提示:党的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文主题词表》,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下简称《国标》)和《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进行公文处理工作。

一、党政机关公文种类和格式的区别

党的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文主题词表》,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下简称《国标》)和《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进行公文处理工作。

(一)文种的区别。党的机关有14个主要文种,行政机关只有13个文种,其中“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9个文种相同,党的机关有“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定”等5个独特文种,行政机关有“命令、公告、通告、议案” 等4个独特文种(注1)。

“意见”和“会议纪要”等文种使用的区别。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公文独立使用“意见”和“会议纪要”文种,党的机关公文有时独立使用“意见”和“会议纪要”,有时将其文种与“通知”文种合并使用(注2)。

(二)秘密等级标识位置的区别。《办法》规定: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条例》规定:公文序号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公文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公文序号下方(版心左上角第2行)。两者所处的位置截然不同。

(注3)。

(三)紧急程度级别的区别。对紧急公文的标识,《条例》规定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而《办法》规定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略有区别;对紧急电报的标识,《条例》规定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而《办法》规定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行政公文的紧急程度无“特提”级别(注4)。  

(四)版头和发文机关标识称谓和格式的区别。公文的红色反线以上部分,党的机关称为“版头”,行政机关称为“发文机关标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公文版头格式,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的规定与《办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条例》中规定的《中国共产党x x委员会(x x)》版头格式,用括号内打印文种名称代替“文件”二字,例如“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委员会文件”、“中国共产党x x厅党组(报告)”,而行政机关的公文无此规定和用法。党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上行文版头(发文机关标识)尺寸的区别:党的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上行文与下(平)行文版头尺寸完全一致;行政机关的上行文和下(平)行文的版面尺寸不一致,上行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80mm,下(平)行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25mm(注5)。

(五)签发人姓名排列位置的区别。两个党的机关联合上报的公文,签发人姓名位居一行,主办机关的签发人姓名居前,协办机关的签发人姓名居后,三个及其以上党的机关联合上报公文的签发人姓名的排列顺序是先左右、后上下;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上报的公文,签发人姓名各占一行,上下排列,主办机关的签发人姓名居第1行,协办机关的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机关签发人之下按照发文机关依次排列(注7)。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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