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区别及常见错误 (4)

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区别及常见错误 (4)

核心提示:党的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文主题词表》,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下简称《国标》)和《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进行公文处理工作。

(二十四)不同的业务公文引文标注条款的区别。

1. 征求意见类、告知类、移送处理类的审计业务文书的引文,不仅应标注条款项目,还要标注具体内容。

2. 结论性业务文书的引文,仅标注条款项目即可。

(二十五)党政机关公文文种和格式区别的注释。

注1:参见《条例》第七条和《办法》第九条的内容。

注2:参见豫办〔2003〕17号文件。

注3:参见《条例》第八条第(四)、(五)项和《国标》8. 1. 2项的内容。

注4:参见《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内容。

注5:参见《条例》第十条第(一)、(二)项和《国标》8. 1. 4项的内容。

注6:参见《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和《办法》第十五、十七条的内容。

注7:参见《国标》8. 1. 6项的内容。

注8:参见《国标》8. 1. 5项的内容。

注9:参见《办法》第十条第(六)项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 26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标题的内容。

注10: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发挥作用情况的报告〉的通知》(中办发〔2003〕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的标题和转发格式。

注11: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03〕12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主送机关的格式。

注12:参见《国务院关于200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国发〔2003〕4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表彰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工作者的决定》(豫文〔2003〕66号)正文和附件的格式。

注13:参见豫办〔2000〕17号文件第七项第九款的规定、中办发〔2001〕21号文的内容。

注14:参见《国标》8. 2. 6. 1项的内容。

注15:参见《国标》8. 2. 5项的内容。

注16:参见《条例》第八条第(十三)项和《办法》第十第(九)项、《国标》8. 2. 6项的内容。

注17: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03〕1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春荒灾民生活救济款的请示》(豫政文〔2002〕17号)附注的内容。

注18:参见《国标》8. 2. 6. 3项的内容。

注19:党的机关《公文主题词表标引说明》和《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标引说明》。

注20:参见《条例》第九条和《国标》5. 1与7. 1项的内容。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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