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之争的历史脉络与中日关系(2)

钓鱼岛之争的历史脉络与中日关系(2)

二、战后日本利用美国介入导致钓鱼岛问题悬而未决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及政府接受《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宣布投降。从法理上讲,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已经归还中国。也就是说,日本对台湾殖民统治的权利及所谓钓鱼岛私人岛主的土地所有权全部作废。其后,1945年5月至1972年5月的27年间并不存在日本对钓鱼岛的所谓“实效统治”,甚至连琉球都被美国所托管。只是到1972年5月15日,美国才擅自非法将钓鱼岛的施政权交给日本,从而再度引起中日之间的钓鱼岛之争。关于钓鱼岛主权,美国迄今一直表示不持立场,希望相关各方协商解决,实际上是在中日之间打进了一个楔子。

(一)日本利用中国台海两岸分裂及美国干预,企图重新占有钓鱼岛,导致钓鱼岛问题至今悬而未决

日本政府声称:“尖阁列岛(笔者注:钓鱼岛)未包括在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包括在根据去年(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有关琉球诸岛及大东岛协定归还我国施政权的地域之中”。“美国将托管地区交给日本后,其自然是日本的领土”。外务省认为,“尖阁诸岛包含在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由美国施政的地区,中国并未对这一事实提出任何异议,这表明中国并没有认为尖阁诸岛为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后半期,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浮出水面后,才首次提出尖阁诸岛(笔者注:钓鱼岛)领有权问题”[17]。这显然既不符合事实,也有违法理。对此,可从以下两方面作说明:

第一,从《旧金山对日和约》内容看,违背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关于日本必须把从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全部归还中国的规定。

1951年9月8日缔结的《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二条涉及中国领土部分规定是:“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日本放弃对南威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依据及要求”。但是,该条约并未像《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那样规定这些领土归还中国,从而炮制出所谓“台湾归属未定论”,并为美国扩大托管范围,以及在包括台湾在内的北纬29度以南长期驻军作了铺垫。

该条约第三条规定:“日本对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硫磺岛)及冲之鸟岛屿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以同意。……”[18]不容置疑的事实是,这其中根本没有提及钓鱼岛,任何人都不能对不存在的东西提出异议。如前所述,1896年3月有关冲绳县所辖地理范围的第十三号天皇敕令中根本没有写入钓鱼岛,只是在事后才被冲绳县解释为其中包括钓鱼岛,纯属无中生有。那么,这次又把钓鱼岛解释为包括在《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中,堪称是第二次在钓鱼岛归属问题上无中生有,再度自欺欺人。

《旧金山对日和约》签订后,日本政府曾就该条约第三条的地理概念做出如下解释:“历史上的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群岛,大体是指旧琉球王的势力所及范围。”[18]然而,在古代日本地图上,所谓“南西诸岛”包括冲绳诸岛和先岛诸岛,而先岛诸岛,即宫古列岛和八重山列岛大都是被一条弧形的岛名与钓鱼岛隔开的,表明钓鱼岛根本不包括在先岛诸岛之内。况且,旧琉球王也从未把钓鱼岛作为琉球的一部分。据2008年再版的日本《广辞苑》等权威词典的解释,所谓“琉球群岛”的地理范围是“南西诸岛的南半部,是北纬27°以南的冲绳诸岛和先岛诸岛的总称”[19],而钓鱼岛则被置于“先岛诸岛”以外。另外,关于《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内容包括“尖阁诸岛”(笔者注:钓鱼岛)主权属于日本而只不过同意美国托管的说法,其实只是日本的单方面解释,而美国作为缔约的重要一方则并未认定这些岛屿主权属于日本。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历来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片面宣布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所谓“施政权”是非法的。《旧金山对日和约》是美国在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一手包办的单独对日和约,新中国政府从未予以承认。早在1950年6 月,当时的周恩来外长便强烈谴责美国的行径,声明中国人民决心收复台湾及一切属于中国的领土。同年12月4日,周恩来外长便代表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对日和约的准备和拟定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与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是无效的。”[20]1951年7月12日,美英两国公布《旧金山对日和约》草案后,周恩来外长于8月15日再度发表声明重申了中方立场,并谴责美英破坏了1942年1月1日的联合国家共同宣言关于不得单独媾和的规定。声明指责草案只规定日本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列岛的的一切权利,而只字不提将其归还给中国,目的是使美国侵占中国领土台湾长期化。声明还提及美国获得对琉球群岛等的托管权,“就是保持继续占领这些岛屿的权力,而这些岛屿在过去任何国际协定中均未曾被规定脱离日本的”。声明指出:草案故意规定日本放弃对南威岛和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而亦不提归还主权问题,但中国在这些岛屿之不可侵犯的主权均不受任何影响。[21]周恩来外长的这一声明充分阐明了新中国政府在台湾、南沙、西沙拥有主权的立场,以及在琉球问题上反对美国托管及长期占领的态度。1951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再次发表声明称:“《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22]在签署该和约的40多个国家中,40%以上是没有同日本交战的拉美国家,却没有一个受到日本侵略及殖民统治的东北亚国家。因此,《旧金山对日和约》根本不能决定战后东亚地区的国际秩序,日本必须同中国、俄罗斯等国单独进行和约谈判。

尽管周恩来发表的声明没有直接提及钓鱼岛,但从中国的立场上讲,钓鱼岛包括在台湾附属岛屿在内是不言自明的。事实上,早在1950年5月,中国外交部已为参与对日和约谈判做了准备。其中,在一份关于战后日本领土划分问题的谈判草案中,业已提及包括赤尾屿在内的钓鱼岛应该讨论划入台湾,一并归还中国。[23]尽管由于新中国政府最终被排斥在旧金山和会大门之外,但绝不能说中国对日本在战后继续窃占钓鱼岛没有异议。

第三,台湾当局虽然承认过美日等国达成《旧金山对日和约》,但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非台湾当局。况且,早在1972年9月,日本就断绝了同台湾当局的所谓官方关系。

1952年4月28日,台湾当局与日本签订了所谓《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即“日台和约”。至今,日本一些人仍以“日台和约”承认了《旧金山对日和约》为由强调,美国托管琉球是根据该和约第三条,“尖阁诸岛”(钓鱼岛)也包括在琉球托管范围之内,而台湾当局当时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该承认,中国海峡两岸分裂及美国的插手,是造成战后钓鱼岛问题延续至今的重要原因。但从国际法角度讲,“日台和约”伴随1972年9月28日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便自动失效。如果今天有人还企图以失效40 年以上的所谓“条约”作为依据,只能是徒劳的。

(二)新中国政府一贯反对美国战后托管琉球,日美无权通过《归还冲绳协定》决定中国领土归属

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日本找不到什么历史依据,因而总是企图从所谓国际法角度论证钓鱼岛主权。为此,日本政府时常提起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关于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的协定》,即《归还冲绳协定》中包括“尖阁列岛”,企图以此作为国际法上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主要依据。然而,这一点连美国政府至今都不承认,况且,中国的领土怎么能由日美两国的协议来决定呢?在战后领土归属问题上,日本只能严格遵守1945年其所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及《开罗宣言》。日本今天企图以日美达成的《旧金山和约》、《归还冲绳协定》作为战后领土划分的国际法依据和东亚地区国际秩序是根本行不通的。

根据《归还冲绳协定》规定,美国放弃对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所有权利,而由日本接受对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领土、居民所行使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力。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领土定义,是根据《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处于美国施政下的领土,即1953年12月25 日美国托管琉球的民政府第二十七号布告所指定的、按各坐标点顺序连接起来的直线所包括区域内所有的岛、小岛、环礁及岩礁,从把钓鱼岛纳入归还冲绳的地理范围之内。

对此,中国海峡两岸都对美日两国的这种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做法表示坚决反对,并就钓鱼岛属于中国发表严正立场。于是,1971年10月,美国政府不得不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

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24]同年美国参议院批准《归还冲绳协定》时,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称:尽管美国将该群岛的管辖权交还日本,但是在中日双方对群岛对抗性的领土主张中,美国将采取中立立场,不偏向于争端中的任何一方。直到2013年8月23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仍就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表示:美国的政策没有改变。美国在钓鱼岛最终主权归属问题上没有立场。我们期待各方通过和平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由于1951年至1972年美国单独对琉球施行托管,利用中国海峡两岸分裂而分别在台湾与琉球驻军并控制钓鱼岛。1956年至1978年美军曾把黄尾屿、赤尾屿作为海军轰炸及射击的靶场。对此,台湾当局曾予以支持,而中国大陆则一贯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钓鱼岛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并于1958年9月4日发表《关于领海的声明》强调:“台湾和澎湖地区仍被美国武力侵占。这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主权的非法行为。中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在适当的时候收复这一地区。”[25]这是1958年中国政府对美军占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所表达的强烈反对的坚定立场。

(三)伴随1945年日本殖民统治台湾历史终结,其对钓鱼岛的统治和所有权也不复存在,但上世纪60年代末日本又开始染指钓鱼岛

在美国把冲绳主权归还日本之前,日本便企图染指钓鱼岛海域的石油资源,这立即遭到中国海峡两岸的严厉谴责。日本作为战败国之所以有萌生对钓鱼岛的贪念,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则有美国撑腰,争取美国归还冲绳时将钓鱼岛一并划归日本。1957年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曾告知日本首相吉田茂,美国承认日本对琉球群岛拥有“剩余主权”;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与日本首相佐藤荣作商定,1972年将归还日本;二则着眼经济、安全利益。1969年5月,由美国、日本、韩国及台湾当局的专家组成的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ECAFE)发表调查报告称,台湾东北约20万平方公里海域内可能蕴藏极其丰富的石油。同年7月17日,台湾当局宣布对邻近大陆架的天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日本政府也决定委托专家对钓鱼岛周边海域地质做调查。1970年9月,台湾当局和日本政府都表示对钓鱼岛拥有主权。

针对日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觊觎中国油气资源的动向,在中日邦交尚未实现正常化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于1970年12月4日通过《人民日报》发表评论,谴责日本企图把钓鱼岛纳入其版图。1970年12月29日《人民日报》报评论员文章《决不容许美日反动派掠夺我国海底资源》,指出台湾省及钓鱼岛等附属岛屿是中国神圣领土。

1971年6月17日,美日两国达成《归还冲绳协定》(1972年5月15日执行),美国擅自把中国的钓鱼岛划入归还范围。这遭到中国海峡两岸及全球华侨华人的反对,在美国出现大规模“保钓”示威游行。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就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发表声明。于是,美国政府表示,交给日本的只是“尖阁列岛”(中国钓鱼岛)的行政管辖权,而关于这些岛屿的主权美国不持立场,希望中日双方对话解决。时任佐藤荣作内阁外相的福田鸠夫曾对此表示不满。直到1972年3月5日,日本外务省才就所谓“尖阁诸岛领有权”发表基本见解。其后,佐藤荣作内阁宣布接管钓鱼岛海域,单方面设定了日本的所谓航空识别圈,把钓鱼岛纳入其中并否认中日之间存在领土问题,继续保持与台湾当局的所谓“外交关系”,在国际上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这导致中日邦交难以实现正常化。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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