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性失控”,似在为丢枪开脱
“暂时性失控”一言既出,迅速成为网络热词,以至于不少网民惊呼:又一个新名词诞生了!还有网民说,以后东西丢了,不能叫做丢了,而是叫做“暂时失控”。不过,一般的东西“暂时失控”还好,枪支“暂时失控”可能后果就大了。
我国对公务用枪实行集中保管,执勤领用,使用完毕及时收回的制度。同时,为更加强调配枪者的责任意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换言之,配枪者必须确保枪支“须臾不相离”。
因此,不论时间有多久,枪支离身本身便是一种违法行为。至于人枪分离后有无引发其他严重后果,那是另外的行为(至少是加重情节)。从法理上说,丢失的本质特征便是对物品失去控制。物品被抢、被盗等都是造成所有人对物品失去控制。但是,人们为何不说“失去控制”,而以“丢失”称之,原因是为了信息交换的便捷与准确,而对此进行了语言上的概括。
事实上,如果以将来可以找回为特征,那么所有的丢失都是“暂时性失控”。诚然,在判断事情严重性的时候,有必要区分是暂时的、长期的还是永久的,但如果以程度上的轻重来定义行为本身的性质,那就是本末倒置。由于枪支本身的危险性,更加不能“暂时性失控”。
按照当地的回应,交警大队副队长带女协警去开房是为了了解孩子的读书情况,且不管双方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这都是在办“私事”。按公安部1999年10月颁布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暂时性失控”的说法,整体给人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观感,但对于交警大队副队长和下属开房原因、枪支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等悬疑,还是要给民众一个交代。
警察“丢枪”怎能罚酒三杯了事
其实叫“丢枪”还是叫“枪支暂时性失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许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以及公务用枪规章中的哪些条款,相应地,又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中国乃成文法国家,法律通常原则而抽象,无法一一对应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与许江行为直接对应的,便是《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下文简称《规定》)。
枪,是国家暴力机器的象征。对付暴恐以及特定的重大危险,法律支持警察用枪,民众也自会支持警察敢用枪、用好枪。但枪不能乱用,对配枪的管理更应严格。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第二十六条第1款还明确,非警务活动期间,“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按照当地警方说法,许江因私外出,且在离开辖区时枪支“失控”,明显违反了《规定》。
对照《规定》中的罚则,即便许江的行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也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但事发后只有许江领了个“行政记过”的处分。这样的轻描淡写,在警示意义上几与“罚酒三杯”无异,无怪乎网友群情激愤。
“枪支暂时性失控”仅被“记过”,警察同行们也不服。被众多媒体和网友用以比照的是同样发生在四川的岳池县“3·21”丢枪案。当事警察既没与女下属开房,又未将枪放在宾馆的枕头下,而是将枪放在自己车内。但不幸的是,这辆车遇上了两位小偷,枪被盗走埋在了一处田地里,后被寻获。从危害后果上说,这一“丢枪”过程大致也算得上是“枪支暂时性失控”。而该案的处理结果是:当事警察被开除党籍、公职;当事警察所在派出所负责人被党内严重警告,县公安局分管领导被党内警告。
警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舆论声讨之际,局领导仍为之背书,这样的坚挺极不正常,也不利于所有的配枪警察吸取教训。警务用枪管理不严格,责任追究不严厉,公众就不安全。既然对合江枪案的追责,合江警方已无可期待,合江纪委、合江检察系统或泸州相关部门应该给民众一个满意的说法!严厉问责,不仅是对民众负责,对法治负责,其实也是对当事警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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