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枪支失控”切莫让“问责失控”(4)

【案例】“枪支失控”切莫让“问责失控”(4)

【启示与思考】

陈副局长的枪支“暂时失控”说,貌似很有理,却在网络上一石激起千层浪,这滔滔的口水巨浪,激荡着网友们不买账的声音。这或许跟陈献辉的身份有关,更可能跟他似乎急于为许江丢枪“洗地”的言论有关。

无论是从《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还是从《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中,有丢失、被抢、被盗三种情形,并无“暂时性失控”一词。如果从字面来理解,丢失、被盗、被抢三种情形,其实都是配枪民警对所配枪支“暂时性失控”的不同情形。该局负责人用假设进行解释,认为如果保洁员发现枪支后进行转移藏匿,才叫“丢枪”,其实恰恰是对“丢枪”的误解。在这种假设下,当然是丢枪,但却只是丢枪的程度不同,而非丢枪的定性标准。换句话说,“暂时性失控”可以是对丢枪的概括性陈述,但却不能排除具体的丢枪情形。

近些年来所出现的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有一部分事件由于官方回应不当,生造一些与事件无关的“新名词”,最终往往自取其辱,令公众对官方回应失去信任。如“躲猫猫”、“休假式治疗”、“消防演习”等典型案例,已经充分说明了生造“名词”再进行“名词解释”回应方式的负面效应。

事实证明,相关部门的“名词解释”,如果背离了基本的认知,和公众的日常经验产生过大的差异,最终只不过是引火烧身,使舆论更广泛、更持久、更具话题性而已。公共部门回应公众的“灭火心态”,应当从中进行更深的反思。

众多疑问不是一句“失去控制”就能解释的,要平息舆论还需要合江警方调查出真相,对许江做出公平、公正的处理。枪支屡屡失控的根源,除了违规的警察,管理和监督失职的部门,或许,还有近似于“罚酒三杯”一般的处罚力度。

我们迫切的希望,有关部门应该更加严格的管理枪支,不要让“管理者”变成“隐患者”,让公众对政府蒙上怀疑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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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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