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大党章(2)

十一大党章(2)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章程,自愿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交纳党费,方可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要求党员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批判资本主义,批判修正主义,努力改造世界观;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

(三)团结党内外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包括反对过自己反对错了的人;

(四)密切联系群众,有事同群众商量;

(五)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敢于同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论和行动作斗争;

(六)维护党的统一,不参加并且反对任何分裂党的派别组织和派别活动;

(七)对党忠诚老实,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八)积极完成党交给的各项任务,在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履行入党手续。要有正式党员二人负责介绍,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部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由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才能成为预备党员。

上级党委对于申请入党的人,在批准他入党以前,要指派专人同他谈话,并进行认真的审查。

第四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的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的,可延长他的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他的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均需经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上级党委批准他入党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没有正式党员享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党的组织要进行教育,并且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改正了错误的,应当恢复他的这些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他的党籍。

证据确凿的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应当开除出党,并不准重新入党。

第六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它以上的各级党的委员会有权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

对军队各级党委委员的纪律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党章作出相应的规定。

对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政治局作出决定。

党的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到会。受处分的党员,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党委直至中央委员会申诉。

第七条:党员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可劝其退党。劝退党员必须经支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并且不交纳党费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

党员要求退党或自行脱党,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0